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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诉生父给付抚养费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介绍]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民初字第85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2)海南民终字第222号。
  2、案由:抚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徐X,女,1981年8月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人,现就读海南省X学校,住该校宿舍。
  被告(上诉人)杨X,男,1952年8月出生,汉族,澄迈县金江镇人,澄迈县农机一厂下岗职工,现住金江镇,系徐X之父。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X;审判员:李X;代理审判员:蔡X。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X;代理审判员:陈X、吕X。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2年5月8日。
  【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徐X诉称:1988年3月被告杨X与我母亲离婚,我由被告杨X抚养。我现就读海南X学校,没有生活来源。母亲徐某因工资低,无法支持我读书。为此,请求被告杨X给付教育费20000元、生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医疗费4000元。
  被告杨X辩称:我已付给徐X10000多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其已尽到抚养义务。徐X已经参加社会工作,有自己的生活来源。现我已再婚,下岗后一家五口人的生活仅靠我修理钟表维持,加之我患眼疾,生活较为困难,无法再支持徐X读书。徐X母亲近期购买价值20多万元的住房,有固定工资收入,徐X的教育费及生活费应由其母亲负担。
  【一审事实和证据】
  本案经审理查明:徐X父母杨X、徐某因感情破裂,由广东省海南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法民上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男孩由徐某抚养,女孩由杨X抚养。离婚后,两个孩子均随徐某生活。1996年经澄迈县人民法院(1996)澄(金)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X付给徐某抚养女孩徐X12年生活费14400元。杨X已全部给付。2000年9月,徐X进入海南X学校就读,属某政法大学大专助考生,学制二年,每学期学费2000元,住宿费300元,教材资料费200元。二年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共计10000元;生活费按每月300元计,两年共7200元。原告徐X的母亲系澄迈县金江办教师,实领月工资842元。离婚后在海口市海垦东路金桥新村购置一套房,并在该房的阳台处以儿子名义开办一间小卖部。被告杨X系澄迈县农机一厂下岗职工,再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家庭主要生活来源以被告杨X维修钟表收入。2001年,被告杨X经诊断患开角型青光眼,先后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927.24元。
  以上事实有海南省X学校学生科证明书、学杂费收据、澄迈县金江镇教育委员会证明书、疾病证明书等。
  【一审判案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徐X现在海南X学校读书,属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因此有权向其父亲或母亲给付抚育费的权利。故原告徐X要求被告杨X给付抚育费合乎情理。被告杨X现无固定收入,又患病在身,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育费,不足部分可由原告徐X的母亲给付。被告杨X主张原告徐X已就业,有生活来源,但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
  【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判决后,上诉人杨X不服,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徐X未读完初中便回家做生意几年,有钱后才去读书。我离婚后已再婚,二个孩子读书,爱人无工作,还有一个八十岁的老父亲,主要靠我维修钟表的收入维持生活,现本人又患眼疾,生活极为困难,再无能力也无义务支付被上诉人徐X学费。被上诉人徐X母亲经济条件较好,有固定收入,应由其资助。
  被上诉人徐X未作答辩。
  2、二审事实和证据
  上诉人杨X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徐某于198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男孩判由徐某抚养,女孩判由上诉人杨X抚养。但离婚后,被上诉人徐X跟随母亲徐某生活。因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1996年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杨X支付被上诉人徐X12年抚养费给徐某。之后上诉人杨X履行了给付义务。2000年9月,被上诉人徐X于海南X学校就读某政法大学专科班,学制二年,所需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生活费共计17200元。上诉人杨X再婚后生育二个子女(男孩11岁、女孩5岁),妻子无职业,家庭生活来源主要由上诉人杨X维修钟表收入。现上诉人杨X患有开角型青光眼疾。被上诉人母亲徐某是教师,月工资为842元。
  以上事实有海南X学校开具的证明、学杂费收据、澄迈县金江镇教育委员会证明书、疾病证明等佐证,足资认定。
  3、二审判案理由
  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徐X年满21岁,不属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请求上诉人杨X给付读大专的抚养费,不属上诉人杨X的法定义务。上诉人杨X以自己生活困难,无能力无义务支付抚养费为上诉有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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