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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案例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分析]
  本案的问题是,父母对已成年的子女是否仍有法定抚养义务,如有,需符合什么条件。一般情况,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成年时止,即至子女满18周岁时止。但在我国的现实状况下,子女满18周岁仍未自立,仍需父母继续供养,也是常见的。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表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在一般情况下至子女成年时止,在特殊情况下是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而对“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的理解上应包括子女成年前独立生活,和子女成年一段时间后才独立生活两种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前种情况为第11条之规定,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后种情况为第12条所规定的3种情形,即“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本案属于第(2)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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