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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

时间:2025-08-21 点击:3

  [案情介绍]
  原告林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4日婚生子小潘出生。从办理结婚开始,原告承担了一切开销,婚后亦是如此,原告不仅要照顾小孩,而且还要照顾被告母亲。被告不务正业,不以家庭为本,从来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并且时常向原告索要钱财。被告性格极其暴躁,长期对原告实施语言侮辱和家庭暴力,并且稍有不顺,便对原告拳打脚踢,对儿子也是如此。原告与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忠实义务,长期与多名网友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面对这段婚姻,原告伤透了心,原、被告双方曾于2010年7月27日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为了孩子,原告选择了妥协。此后,被告仍不思悔改,原告现已不抱任何希望。婚生子小潘一直随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是原告抚养,被告对孩子一直漠不关心,为了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婚姻关系存续积累的财产应依法分割。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小潘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3、坐落于丰泽区北峰街道的房屋一座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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