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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财产赠与子女后能否撤销

时间:2025-08-21 点击:2

  [案情介绍]
  2009年2月,王某与李某(男)办理了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
  离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所有的约定,实质为男女双方对女儿作出的财产赠与,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李某可以撤销赠与。
  2009年4月,王某与两个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归两个女儿所有。(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首席记者刘太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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