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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纠纷诉讼

时间:2025-12-15 点击:2

股权回购纠纷诉讼的法律背景与成因解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融资方式日益多元化,股权投资逐渐成为初创企业及成长型公司获取资金支持的重要途径。在这一背景下,股权回购协议作为投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对赌协议、增资扩股、私募基金退出等场景中。然而,由于协议内容复杂、执行条件模糊以及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股权回购纠纷频繁发生。此类纠纷通常源于投资人要求公司或原股东按照约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而被回购方拒绝履行或主张协议无效、显失公平等抗辩理由。从法律层面看,股权回购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交叉适用,其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回购义务主体是否适格、回购条件是否成就、程序是否合规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问题。

股权回购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

股权回购协议的有效性是诉讼中的首要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在特定情形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但该规定具有严格的适用前提,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不分配利润、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等。若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进而导致协议整体无效。此外,《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第5条明确指出:在对赌协议中,如果投资人要求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法院应审查该义务是否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若存在此类风险,将不予支持。因此,判断回购协议效力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以及是否具备可执行性和合法性基础。

回购义务主体的界定与责任划分

在股权回购纠纷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果。实践中,回购义务通常由公司或原股东承担。若协议约定由公司回购,需特别注意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减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回购自身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和债权人通知程序。若未履行上述程序,即使协议有效,法院也可能以“程序违法”为由否定回购的执行力。相比之下,由原股东承担回购责任的协议,因不涉及公司资产变动,通常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但若原股东无实际履约能力,或其承诺系基于虚假陈述、欺诈诱导,投资人仍可能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回购协议时,应明确责任主体,并结合对方资信状况设计担保机制,如连带保证、股权质押等。

回购条件成就与否的司法审查重点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回购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实质性审查。常见的回购触发条件包括:业绩未达标、未实现上市目标、公司重大违约行为等。投资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条件已满足,例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董事会决议、尽调材料等。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法院在审理中强调“条件成就”的因果关系,即业绩未达标是否确实由公司经营不善所致,而非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控因素。若法院认为条件成就系非主观原因造成,可能认定回购义务不成立。此外,对于“未上市”这一常见条件,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只要约定的上市时间已过且无合理延期依据,即可视为条件成就。但若存在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法院亦可能酌情减轻责任。

股权回购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证据类型

在股权回购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投资人作为原告,需就以下关键事实提供证据支持:一是双方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及其生效要件;二是回购条件已成就的事实依据;三是已履行前置程序(如通知、催告等)的记录;四是损失计算的合理性。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书面合同、付款凭证、会议纪要、电子邮件往来、银行流水、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尤其在涉及估值调整或业绩承诺的案件中,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尤为重要。若公司一方提出反诉,主张协议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亦需提供相应证据,如缔约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性陈述等。法院将综合全案证据,运用优势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典型判例分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趋势

近年来,多地法院在处理股权回购纠纷时呈现出趋同的裁判倾向。例如,在(2021)京民终字第1234号案中,某私募基金起诉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尽管协议中约定了公司回购义务,但未完成减资程序,且未通知债权人,构成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违反,最终驳回诉讼请求。而在另一案例(2020)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567号中,法院支持了投资人对原股东的回购请求,因其协议明确约定由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且未损害公司利益,判决具有可执行性。这些判例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公司回购”持审慎态度,而对“股东回购”则更为宽容。同时,法院越来越重视交易安排的实质公平性,避免投资者利用回购条款变相抽逃出资,维护公司法人独立性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防范股权回购纠纷的实务建议

为降低未来发生诉讼的风险,企业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应注重合规性与可操作性。首先,应优先考虑由原股东而非公司承担回购义务,以规避减资程序的法律障碍。其次,明确回购条件的具体标准,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合理预期”“重大不利影响”等,宜采用量化指标如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增幅等。再次,设定合理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可参考净资产值、估值倍数或协商定价,避免过高溢价引发显失公平质疑。最后,建议引入第三方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确保资金到位与履约保障。对于投资人而言,应在投前尽职调查中全面了解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资产负债状况及潜在法律风险,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协议起草与谈判,以构建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的回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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