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恶意诉讼的法律界定与司法认定
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股权纠纷已成为公司运营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随着资本市场的活跃和股东权益意识的提升,围绕股权归属、分红权、表决权、股权转让等事项的争议频发。然而,在诸多股权纠纷案件中,部分当事人并非出于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提起诉讼,而是通过虚构事实、滥用诉权等方式,以诉讼为手段达到干扰公司正常经营、逼迫对方妥协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此类行为即被学界和实务界称为“恶意诉讼”。特别是在股权纠纷领域,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更为隐蔽,往往披着合法维权的外衣,实质上是滥用司法程序的典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恶意诉讼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构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与社会秩序的破坏。
恶意诉讼的常见表现形式与识别特征
在股权纠纷中,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多样,但核心特征在于“非正当性”与“工具性”。例如,部分股东在未实际出资或已放弃股权的情况下,仍以“股权确认之诉”为由提起诉讼,试图通过程序拖延时间或施加压力;又如,一方股东在明知自身无权行使某项权利的前提下,仍频繁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等诉讼,形成“诉讼骚扰”现象。此外,部分案件中存在伪造证据、虚构交易背景、串通第三方虚假陈述等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查秩序。这些行为虽表面上符合起诉要件,但其真实目的并非解决纠纷,而是通过诉讼制造不确定性,迫使对方在谈判中让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原告的动机、诉讼请求的合理性、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等情形,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的法律后果与责任追究机制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一方当事人在明知无理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并导致对方产生合理信赖损失,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商誉受损、业务机会丧失等,该行为可被认定为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指出,恶意诉讼者需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范围应涵盖直接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成本。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多地法院已出现对恶意诉讼行为作出司法惩戒的典型案例,如某股东因反复提起无事实依据的股权确认之诉,被法院裁定承担对方律师费并处以罚款。这表明,我国正逐步构建起对恶意诉讼行为的全链条追责机制。
防范与应对策略:企业如何规避恶意诉讼风险
面对股权纠纷中潜在的恶意诉讼威胁,企业及相关股东应提前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首先,完善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明确股权取得、变更、退出机制,避免因规则模糊引发争议。其次,强化内部治理流程,确保所有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凭证等文件留存完整、程序合规,形成可追溯的证据链。再次,建议企业在重大决策前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评估潜在的诉讼风险。一旦发现对方有明显恶意诉讼迹象,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对方多次不合理起诉、缺乏实质证据支持、诉讼时间与商业活动高度重合等,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滥用诉讼权利”审查,或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同时,企业可考虑通过设立股东信息备案制度、引入独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式,从源头减少纠纷发生概率。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以某科技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为例,原股东张某在转让股权后,仍以“未收到转让款”为由提起确认股权归属之诉,而事实上双方早已通过银行转账完成支付,且有书面协议佐证。在庭审中,张某无法提供任何有效付款凭证,却坚持主张巨额赔偿。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在明知交易已完成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责令其赔偿被告公司律师费15万元。该案被列为全国典型恶意诉讼案例,凸显了司法机关对滥用诉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另一案例中,某上市公司小股东在持股比例不足1%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起十余起关于公司治理的诉讼,均因缺乏实质关联性被驳回。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指出,该股东的行为已构成“诉讼策略性滥用”,严重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其未来三年内提起同类诉讼的措施。上述案例表明,司法系统正在逐步加强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规制能力。
恶意诉讼与正当维权的边界何在
必须强调的是,正当的股权纠纷诉讼与恶意诉讼之间并非绝对对立,其界限在于“是否具有合理的诉讼基础与诚信的诉讼意图”。当股东基于真实权利主张,依法提交证据并遵循法定程序提起诉讼时,即便败诉,也不应被简单归为恶意。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滥用程序等行为。因此,判断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不能仅看结果,而应综合考察诉讼动机、证据充分性、行为持续性及对对方造成的实际影响。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实质性审查”,而非仅依赖形式要件。这也促使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审慎评估自身诉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避免因一时情绪或短期利益而触碰法律红线。
未来立法与司法趋势展望
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针对恶意诉讼的规制将更加精准与严厉。目前,已有学者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增设“恶意诉讼责任专章”,明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扩大赔偿范围,并赋予受害人更多救济途径。同时,法院系统正在推进智慧审判建设,通过大数据比对、历史案件检索等技术手段,识别高频起诉人、重复诉讼模式,实现对恶意诉讼的预警与干预。可以预见,未来对股权纠纷中恶意诉讼的打击将更加系统化、智能化,形成“预防—识别—惩治—修复”的全流程治理体系。企业、股东及法律从业者都应顺应这一趋势,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推动股权纠纷解决机制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