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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权

时间:2025-12-15 点击:1

什么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肖像进行使用、收益和保护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肖像权的核心在于“本人同意”原则,即未经本人明确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这里的“肖像”不仅包括静态的照片、绘画,也涵盖动态影像、数字合成图像以及通过人工智能生成的虚拟形象。随着社交媒体和数字技术的发展,肖像的呈现形式日益多样化,肖像权的边界也随之扩展,成为公众关注的法律热点。

肖像权侵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肖像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具体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最常见的表现包括:在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宣传素材;将他人照片用于网络推广、电商平台商品展示;在短视频平台、直播内容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面部特征;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对他人肖像进行篡改、拼接或替换;甚至在艺术创作中使用真实人物的肖像而未取得授权。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没有直接盈利目的,只要使用行为具有公开传播性,也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在朋友圈发布带有他人清晰面部的照片并配文调侃,若造成对方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困扰,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肖像权。

哪些情况可以不构成肖像权侵权?

并非所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存在若干法定免责情形。例如,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不视为侵权。这包括媒体在新闻事件中使用当事人照片进行报道,或政府机构为执法调查、公告寻人等目的使用个人信息。此外,为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教育实践等非营利性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若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可免于责任。但需注意,“合理使用”必须满足必要性、适度性和非恶意三大要件。一旦超出合理范围,如将学术研究中的肖像用于商业推广,则仍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一旦发生肖像权侵权,受害人可依法主张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其中,赔偿金额的确定通常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传播范围、造成的后果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对于故意侵权或恶意牟利者,法院可能酌情提高赔偿额度,甚至适用惩罚性赔偿。近年来,多地法院已出现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尤其是在网络暴力、恶意P图等情境下,受害者的精神痛苦被纳入赔偿考量范围。

网络时代下的肖像权保护新挑战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肖像权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人脸识别、图像识别、生成式AI等技术的普及,使得盗用、伪造他人肖像变得极为便捷。用户上传一张照片,便可能被用于训练模型,进而生成大量虚假内容。另一方面,社交平台上的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一次不当使用可能在短时间内引发广泛扩散,给受害人带来不可逆的心理伤害。更令人担忧的是,部分平台缺乏完善的审核机制,导致侵权内容长期存在。在此背景下,法律界呼吁加强对数字身份的保护,推动建立“肖像使用授权链”机制,确保每一张被使用的图像都能追溯来源与授权状态。

如何有效维护自身肖像权?

面对日益复杂的侵权风险,公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在日常生活中,尽量避免随意上传包含自己面部的图片至公共平台,尤其在未设置隐私权限的情况下。其次,当发现自己的肖像被非法使用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如截图、保存链接、录屏等,并通过平台投诉渠道要求删除。若平台不予处理,可向当地网信部门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建议在参与商业合作、拍摄宣传资料前,签署书面授权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与用途,防止后续纠纷。对于企业而言,应建立内部合规审查制度,对涉及人物肖像的内容进行合法性评估,避免陷入集体诉讼风险。

企业应如何防范肖像权侵权风险?

企业在品牌推广、广告投放、产品包装等环节频繁使用人物形象,极易触碰肖像权红线。因此,必须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防控机制。首先,所有用于宣传的肖像素材必须取得合法授权,包括演员、模特、网红等第三方主体的肖像使用许可。其次,应避免使用模糊、高度还原度高的公众人物形象,尤其是政治人物、明星艺人等敏感对象。在使用普通人肖像时,即使为非商业用途,也应事先征得同意。此外,企业还可引入第三方版权管理平台,实现肖像素材的数字化授权追踪,确保每一份使用行为都有据可查。对于跨国业务,还需关注不同法域对肖像权保护的差异,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生物识别信息有更严格规定。

未来肖像权立法趋势展望

随着科技不断演进,肖像权的法律边界将持续被重新定义。未来,我国或将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或《人工智能伦理规范》,进一步细化对数字肖像的保护标准。特别是针对深度伪造、虚拟偶像、元宇宙身份等新兴领域,立法机关有望设立“数字人格权”概念,赋予个人对其虚拟形象的控制权。同时,司法实践也将更加注重对精神损害的量化评估,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可以预见,肖像权保护将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预防”,形成法律、技术、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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