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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八大争议问题

时间:2025-12-15 点击:1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背景与法律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在处理涉企刑事案件中的一项重要探索。该制度旨在通过引入企业合规机制,引导涉案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企业”的双重目标。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0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提是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并经第三方评估机构验收通过。这一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从“重打击轻预防”向“宽严相济、精准治理”转变,也为企业在面临刑事风险时提供了新的出路。

争议一:合规不起诉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部分法学界人士质疑,企业合规不起诉可能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依据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有观点认为,即使企业完成了合规整改,其先前的犯罪行为依然存在,若因此免除刑事责任,无异于以“补救措施”替代“法律责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法治精神。然而,支持者则指出,合规不起诉并非完全免罪,而是一种附条件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其本质是检察机关基于案件情节、社会危害性、企业悔过态度及合规意愿所作出的裁量权行使,并未改变犯罪事实的认定,仅调整责任承担形式,不构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挑战。

争议二:合规整改标准如何界定与量化

在实践中,企业合规整改的范围和深度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之间执行尺度差异明显。例如,一家涉嫌虚开发票的企业,整改内容可能包括财务制度重建、税务申报流程优化,但具体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算“有效整改”?是否需要引入外部审计?是否必须设立独立合规官?这些问题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量化指标。部分地方检察机关虽制定内部指引,但因缺乏上位法支撑,权威性不足。此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能力参差不齐,个别机构存在“走过场”现象,导致合规整改流于形式,影响制度公信力。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可操作、可验证的合规评估体系,成为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争议三:合规不起诉适用范围是否应限于轻微犯罪

目前,合规不起诉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案件,如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然而,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件,如环境污染、金融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是否仍可适用合规不起诉,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若对重大犯罪也允许以合规为由免于追责,将削弱刑法的威慑力,甚至可能被企业用作“避风港”。支持者则强调,合规不起诉不应仅看罪名性质,而应综合考量企业主观恶性、挽回损失能力、整改可能性及社会整体利益。尤其在某些复杂经济犯罪中,企业若能通过合规重建制度,反而更有利于维护就业、稳定市场。因此,如何平衡“惩罚”与“挽救”的关系,需进一步厘清适用边界。

争议四: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与公信力

合规不起诉程序中,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核心环节。理论上,第三方组织应具备专业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可信。但在实际运行中,部分评估机构与企业存在利益关联,或由行业协会推荐,导致“自己评自己”的情况频发。更有甚者,一些评估机构仅收取费用而不深入调查,出具“合格”报告后即完成任务。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制度的严肃性,也使合规整改沦为“形式合规”。为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录库,明确准入门槛、执业规范和问责机制,并引入动态监管与公众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透明、结果可追溯。

争议五:企业合规是否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

在合规不起诉制度推行过程中,部分案件暴露出权力滥用的风险。有报道指出,个别企业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合规资格”,甚至出现“花钱买不起诉”的乱象。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若缺乏有效制约,容易滋生腐败。此外,企业与办案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可能导致“暗箱操作”。为防范此类风险,必须强化程序公开,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化,建立合规不起诉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引入人大监督、纪检监察介入以及社会公众评议机制,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争议六:合规整改成本对企业的影响是否合理

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包括聘请法律顾问、搭建合规系统、培训员工、接受外部审计等。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些成本可能直接威胁其生存。尽管合规不起诉有助于避免刑事处罚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但前期投入巨大,且整改周期长,可能导致企业陷入“合规困境”。同时,一旦整改失败,企业仍可能面临起诉,前期投入血本无归。因此,如何合理分担合规成本,建立政府补贴、保险支持或税收优惠等配套机制,成为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议题。

争议七:合规不起诉是否会影响被害方权益保障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企业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自然人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劳动者工资被拖欠、消费者权益受损、合作方经济损失等。若企业通过合规整改获得不起诉处理,被害方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或道歉,导致权利救济渠道受阻。虽然合规不起诉通常要求企业履行赔偿义务,但实践中赔偿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此外,被害人参与权缺失,使其难以在合规评估过程中表达诉求。因此,有必要在合规不起诉程序中增设被害人听证机制,赋予其知情权、陈述权与异议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制度框架内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

争议八:合规不起诉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当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多为个案处理,其法律效力局限于特定案件。一旦案件结束,企业合规成果是否能在其他司法领域(如民事诉讼、行政监管、行业准入)产生持续影响力,尚不明确。例如,某企业在刑事诉讼中获得不起诉决定,但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民事索赔中,仍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这种“刑事豁免、其他追责”的不对称状态,可能削弱合规制度的整体效果。因此,亟需推动合规成果跨部门共享机制,建立企业合规信用记录系统,使合规表现成为企业信用评级、招投标资格、融资便利的重要参考,真正实现“一处合规、处处受益”的制度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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