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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诉乙欠款纠纷

时间:2025-12-15 点击:1

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甲诉乙欠款纠纷一案,系因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产生债权债务争议而引发。根据原告甲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显示,甲与乙之间曾于2021年5月签订一份书面借款协议,约定乙向甲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协议签订后,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款项交付至乙指定账户,并保留了完整的资金流转凭证。然而,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经甲多次催讨,乙仅偿还部分利息,本金始终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乙尚拖欠甲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共计约1.8万元。鉴于乙长期拖延履行还款责任,甲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立即清偿全部欠款本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与权利主张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百七十四条明确指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进一步规定,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在本案中,甲与乙之间不仅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借款协议,且甲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甲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履行还款义务。此外,若乙存在逾期还款行为,还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尽管本案中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法院仍可依据实际损失情况酌情支持合理利息主张。

证据链构建与举证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交了多项关键证据以支撑其诉讼请求。首先,是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原件,该协议清晰载明了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具备完整的合同要素,构成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其次,甲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及加盖银行公章的流水明细,证实30万元款项已于2021年5月12日由甲账户汇入乙名下指定账户,资金流向清晰,时间点吻合合同约定。第三,甲提交了多份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往来截图,其中包含乙承认“钱还没还”“最近手头紧”等内容,虽未明确承诺还款日期,但足以表明乙对债务事实的认可。第四,甲还申请了证人李某出庭作证,李某系甲的朋友,曾陪同甲前往乙住所催款,其陈述内容与甲所述相符,形成间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构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能够充分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乙存在明显违约行为。

被告答辩意见与抗辩理由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被告乙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其主要抗辩理由包括:第一,乙否认收到全部借款,称虽然收到了一笔30万元款项,但该笔资金并非借款,而是甲用于投资某项目合作的资金,属于合伙出资性质;第二,乙主张双方并无书面利息约定,故不应支付利息;第三,乙提出甲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认为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对于上述抗辩,乙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合作协议或资金用途说明文件,亦无法解释为何在多次沟通中未提出异议。其所谓的“投资款”说法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持,且与借款协议内容明显冲突。至于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由于乙在庭审中承认“知道债务存在”,且甲持续催收,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中断情形,不构成时效届满。

法院审理重点与裁判考量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重点关注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二是利息主张是否有合同依据;三是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结合甲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银行转账记录与协议约定时间、金额完全一致,足以确认出借行为已完成;乙虽否认借款性质,但未提供反证,其抗辩理由缺乏可信度。关于利息问题,合同明确约定了年利率8%,符合法律规定(不超过一年期LPR四倍),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诉讼时效,甲在2022年至2023年间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要欠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自最后一次催收起重新计算,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甲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与执行前景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甲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如乙仍未履行义务,甲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启动财产查控程序,调取乙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依法冻结、查封其可供执行财产。若乙存在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还将面临司法拘留、罚款甚至刑事责任追究。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起到警示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民间借贷纠纷中诚实守信原则的坚定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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