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中虚假诉讼的法律界定与司法认定
在当前社会法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民事纠纷作为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其解决机制日益受到关注。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出于不当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恶意提起诉讼等方式,制造虚假的民事纠纷,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此类行为在法律上被明确定性为“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法院裁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该类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更对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准确界定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
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与识别要点
虚假诉讼并非简单的错误起诉,而具有明确的主观恶意和客观行为特征。首先,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即明知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或严重失实,仍执意提起诉讼。其次,诉讼请求缺乏真实基础,往往表现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增标的金额、伪造合同或借据等。再次,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如亲属、朋友或利益共同体,共同串通实施诉讼行为。此外,虚假诉讼常伴随异常诉讼行为,例如原告无合理理由急于撤诉、被告在未收到有效传票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且内容明显不合理等。这些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初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重要依据。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来源、交易习惯及案件整体逻辑进行综合研判。
虚假诉讼与普通民事纠纷的界限划分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普通民事纠纷与虚假诉讼,是案件定性的关键难点。普通民事纠纷虽可能因证据瑕疵或争议较大导致诉讼过程复杂,但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基于真实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具备合理的诉求基础。而虚假诉讼则完全建立在虚构事实之上,其根本目的在于利用司法程序谋取非法利益,如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干扰执行程序等。例如,某企业主为规避执行,与亲戚串通虚构借款合同并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巨额债务,一旦胜诉即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将名下资产转移至亲属名下。此类行为已超出正常民事争议范畴,构成典型的虚假诉讼。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诉讼背景、当事人关系、证据真实性及案件动机,避免将合法争议误判为虚假诉讼,同时也防止放纵恶意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与刑事追责路径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对虚假诉讼罪的设立,我国已建立起从民事责任到刑事责任的完整追责体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明确将虚假诉讼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标志着国家对滥用诉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捏造事实”的认定标准,包括虚构债权、伪造证据、恶意串通、虚假调解等情形。在具体案件中,若查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并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因虚假诉讼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还可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机关在案件定性中的审查机制与协同应对
面对日益复杂的虚假诉讼案件,各级法院正逐步构建起多维度、全流程的审查机制。一方面,立案阶段强化对原告身份、诉讼材料真实性的初步核查,对明显异常的案件启动风险预警程序;另一方面,在审理过程中引入法官依职权调查制度,对关键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主动核实,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笔迹、印章、资金流向等专项鉴定。同时,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处理。近年来,多地法院通过大数据平台对高频诉讼主体、重复起诉案件、跨区域关联案件进行智能筛查,显著提升了虚假诉讼的发现能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确保案件定性精准、执法统一。
公众认知提升与防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虚假诉讼的滋生与蔓延,除个别当事人恶意行为外,也反映出部分社会公众对诉讼权利的误解与滥用。一些人误认为只要“打官司”就能实现利益最大化,忽视了诉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因此,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虚假诉讼危害性的认知,已成为预防此类行为的重要一环。司法机关可通过普法宣传、典型案例进社区、媒体专题报道等形式,普及“诚信诉讼”理念,强调滥用诉权将面临法律严惩。同时,律师行业也应强化执业规范,杜绝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策划虚假诉讼的行为。在制度层面,推动建立诉讼诚信档案系统,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与信贷、出行、就业等社会活动挂钩,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唯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虚假诉讼的泛滥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