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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调解民事纠纷流程

时间:2025-12-12 点击:0

村委会调解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背景

在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中,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重要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委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社会治安、矛盾纠纷调解、公共事务管理等工作。其中,调解民事纠纷是其核心职责之一。随着城乡融合进程加快,农村地区因土地承包、邻里关系、家庭财产、婚姻家庭等引发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传统诉讼方式成本高、周期长,难以满足基层群众快速化解矛盾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村委会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因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民调解法》也明确赋予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的权利,进一步为村委会调解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

村委会调解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村委会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合法性体现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自愿性强调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调解,且调解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达成;公平公正是指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陈述,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程序透明。从适用范围来看,村委会调解主要针对发生在本村集体内部的常见民事纠纷,如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相邻权纠纷(如排水、通行)、家庭成员间的赡养费或抚养费纠纷、小额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矛盾、承包合同履行争议等。对于涉及刑事犯罪、重大财产纠纷或跨区域复杂案件,村委会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向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或人民法院寻求正式救济途径。

调解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流程

当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一方或双方可主动向所在村委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方式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实践中以口头申请更为普遍。申请人需提供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纠纷简要情况等。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属于可调解范围。若符合调解条件,村委会将指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若一方拒绝参与调解,村委会应记录在案并告知其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维权。值得注意的是,村委会在受理过程中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调解,更不能以“不调解就无法解决问题”施加压力,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与信息收集

在正式调解会议召开前,村委会调解员需开展必要的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应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如土地承包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家庭户籍信息、过往调解记录等,全面掌握纠纷背景。其次,通过走访邻居、村组干部、知情人等方式,了解纠纷发生的具体经过、双方态度及历史积怨。此外,调解员还需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例如土地权属认定标准、继承法相关规定、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原则等,确保在调解中能够准确释法说理。必要时,村委会可邀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顾问或乡贤代表参与指导,提升调解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这一阶段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后续调解的成效,是实现“案结事了”的关键前提。

调解会议的组织与实施过程

调解会议一般在村委会会议室或村公共活动场所举行,由一名主持调解员负责组织,其余调解员辅助。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说明调解目的、程序规则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确保程序公开透明。随后,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事实、表达诉求,调解员在倾听过程中适时引导,避免情绪化言辞干扰沟通。在此阶段,调解员应保持中立立场,不轻易表态支持某一方,而是通过提问帮助厘清事实分歧点。若存在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调解员需及时澄清。对于复杂案件,可采用分头谈话的方式,单独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真实诉求与底线。整个调解过程应全程记录,形成调解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后续协议签署的基础文件。

调解协议的达成与效力确认

当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员将起草《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纠纷起因、具体解决方案(如赔偿金额、土地使用调整、赡养安排等)、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村委会留存一份备案。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若一方反悔或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裁定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此外,村委会还可将调解结果纳入村级档案管理,作为未来类似纠纷处理的参考案例,推动村内法治文化建设。

调解失败后的后续处理机制

并非所有纠纷都能通过村委会调解成功化解。当调解失败或一方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协商时,村委会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并向当事人出具《调解终止通知书》,说明原因并建议其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维权。此时,当事人可选择向乡镇司法所申请进一步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委会亦可协助当事人准备起诉材料,提供证据指引,甚至出具证明文件以支持其主张。对于存在群体性、敏感性强或可能引发上访风险的纠纷,村委会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或政法部门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防止矛盾升级。这种“调解—转介—上报”三位一体的应对模式,体现了基层治理体系的协同性与前瞻性。

村委会调解工作的监督与改进机制

为保障调解工作的规范性与公信力,上级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对村委会调解工作开展检查评估。评估内容涵盖调解案件数量、成功率、群众满意度、文书规范性、档案管理情况等。对于调解质量高、群众反响好的村,可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敷衍塞责、程序违法、调解不公等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村委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设立调解工作台账,实行“一案一档”,接受村民监督。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开展村民评议等方式,持续优化调解流程,提升服务效能。长期来看,加强调解员培训、推广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跨村联调机制,将进一步增强村委会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力与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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