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案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与法律应对
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结构的深刻变化和企业用工模式的多样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年度司法统计报告,2023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超过120万件,同比增长约7.6%。其中,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拖欠、加班费争议、工伤赔偿以及未签书面合同等纠纷占据主要比例。这些案件不仅反映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暴露出企业在用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以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例为切入点,有助于深入理解当前劳动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与司法裁判逻辑。
案情回顾:从入职到离职的法律拉锯战
张某于2020年通过招聘平台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双方口头约定月薪为1.8万元,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张某经常被要求加班至晚上九点甚至十点,但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2022年5月,公司以“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发加班费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约28万元。仲裁机构支持了部分诉求,但对加班费金额认定偏低,对赔偿金不予支持。张某不服裁决,依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焦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是否与该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张某提供了入职登记表、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打卡数据、项目汇报邮件以及公司发放的工牌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足以证明张某长期接受公司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并受其规章制度约束,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判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6月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关键作用
关于加班费的主张,张某提交了近一年的考勤记录截图及主管审批的加班申请单,但公司辩称“加班属自愿行为,无明确加班制度,且已通过调休或福利形式予以补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完整的考勤管理制度或调休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某提供的考勤证据,结合其岗位性质和行业惯例,认定其累计加班时长超过法定上限,判令公司支付加班费共计4.3万元。
违法解除赔偿金:企业解雇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对于张某提出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法院进一步分析了公司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并履行正当程序。本案中,公司仅以“绩效不达标”作为解除理由,但未能提供经过员工确认的绩效考核标准、量化评分依据或事先告知程序。此外,公司未对张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即直接解雇,不符合“先调岗后辞退”的合理顺序。法院认定该解除行为缺乏充分事实依据与程序正当性,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11.2万元。
双倍工资差额:未签合同的法律后果重申
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法院指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11个月。由于张某实际工作时间为两年零五个月,扣除第一个月宽限期后,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公司抗辩称“因张某个人原因拒绝签署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该主张。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能将缔约义务转嫁给劳动者。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8万元。
执行阶段的现实挑战:胜诉后的权利兑现难题
尽管张某在诉讼中获得全面胜诉,但判决生效后,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查询发现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且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为虚拟办公空间,实际经营场所已搬迁,法定代表人失联。张某申请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这一过程耗时长达八个月,期间多次协调执行法官与第三方协助单位。最终,在多方联动下,通过拍卖公司名下一台闲置设备完成部分款项清偿。此案凸显出劳动争议案件“赢了官司难拿钱”的现实困境。
启示与反思:构建更完善的劳动保障机制
此类劳动争议诉讼案例表明,劳动者在面对企业强势地位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和举证能力薄弱的劣势。尽管现行法律体系为劳动者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救济路径,但在执行层面仍存在诸多障碍。建议加强劳动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黑名单”制度与信用惩戒联动,提升违法成本。同时,鼓励工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提前介入,帮助劳动者做好证据固定与程序准备。唯有通过制度协同与资源下沉,才能真正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