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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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规定

时间:2025-12-12 点击:0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基本概念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中至少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婚姻关系在境外缔结、或夫妻长期居住于境外,或涉及跨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因素的离婚案件。这类案件因其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和程序执行的特殊性,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在处理涉外离婚纠纷时,首要问题便是确定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权不仅决定案件受理的合法性,还直接影响后续法律适用、判决效力及跨境执行的可行性。因此,准确界定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规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前提。

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采取“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具体而言,当一方为我国公民,且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境内,无论另一方是否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我国法院均具有管辖权。此外,若婚姻关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即使一方为外籍人士,我国法院也通常可行使管辖权。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本国公民婚姻权益的保护立场。

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

在判断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时,“经常居住地”是一个核心要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且该居住地应为生活、工作、社交等活动的主要场所。对于涉外离婚案件,法院会综合审查当事人的出入境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作单位证明、银行流水等材料,以判断其实际居住状态。若一方虽持有外国护照但长期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且有稳定住所,法院仍可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中国,从而确立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反之,若一方已移居海外并长期在境外生活,即便其保留中国户籍,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我国管辖权基础。

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与选择法院条款

在部分涉外婚姻中,夫妻双方可能在婚前或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例如,双方可在婚内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离婚纠纷,应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协议在符合自愿、合法、明确等要件的情况下,通常被我国法院认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或强制性法律规定。例如,若协议指定某外国法院管辖,而该法院的判决无法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则该协议可能因缺乏可执行性而被法院不予采纳。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当涉外离婚案件由外国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若一方希望在我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该判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至第三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我国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持谨慎态度,主要审查内容包括:判决是否已生效、是否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是否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已经过有效送达。例如,若外国法院未向当事人充分送达传票,或判决内容明显偏袒一方,我国法院将不予承认。此外,我国不承认“单方离婚判决”,即仅有一方参与诉讼的判决,除非能证明对方已知悉且未提出异议。因此,即便外国法院拥有管辖权,其判决能否在我国获得执行,仍存在不确定性。

涉外离婚诉讼中的冲突法适用规则

在确定管辖权之后,还需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效力、解除以及夫妻财产关系,一般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若无共同经常居所地,则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若无共同国籍,且婚姻缔结地在我国,则适用中国法律。这意味着,在离婚案件中,虽然我国法院可能具有管辖权,但具体实体问题的裁决仍需依据当事人选择或法律规定来确定准据法。例如,若一对中德籍夫妇在中国结婚,婚后长期居住于德国,其离婚财产分割可能适用德国法律,而非中国法律。这一规则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国际协调性。

实践中常见的管辖权争议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争议多集中于以下几类情形:一是双方均在国外生活,但其中一方曾在中国长期居住,主张我国法院有管辖权;二是婚姻登记地在国外,但夫妻一方回国探亲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三是涉及跨国子女抚养权争议,双方就监护权归属和管辖法院产生分歧。此外,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故意制造“连接点”(如临时入境、短暂居住)以争取有利的管辖法院,这种行为可能被法院视为规避管辖的不当操作,进而影响其请求的正当性。法院在审理时,会重点审查当事人的实际生活轨迹、婚姻存续期间的居住情况及真实意图,避免程序滥用。

跨司法辖区协作与信息交换机制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涉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各国司法系统之间的协作需求不断上升。我国已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司法协助条约,如与俄罗斯、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建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涵盖文书送达、证据调查、判决承认与执行等内容。在涉外离婚案件中,这些机制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重复程序。例如,通过双边协议,我国法院可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起诉状,或请求调取境外证人证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国际司法合作平台,定期发布涉外案例指引,推动裁判标准统一,增强司法透明度与可预期性。

律师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中的专业作用

面对复杂的涉外离婚管辖问题,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律师不仅需要精通《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国内法规,还需熟悉国际私法理论及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在案件初期,律师应协助当事人梳理居住历史、婚姻背景、财产分布等关键事实,评估我国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代理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财产保全、调取境外证据,并就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此外,对于拟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案件,律师还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判决书正本、中文译本、送达证明等,确保符合我国法院的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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