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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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什么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基础与适用范围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重要机制,其核心在于当事人通过合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一制度根植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以及《纽约公约》(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国际法律框架。这些法律文件为各国在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方面提供了统一标准。根据国际通行实践,国际商事仲裁主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合同争议或财产性权利纠纷。值得注意的是,仲裁的适用前提是争议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争议内容属于私法范畴,不涉及公共政策、国家主权或强制性法律规定所禁止的事项。因此,明确哪些事项可以进入仲裁程序,是保障仲裁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关键前提。

可仲裁事项的核心类型:合同与财产权益纠纷

在国际商事实践中,最常见的可仲裁事项集中于各类合同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合资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例如,在跨境贸易中,买方与卖方因交货时间、质量标准或付款条件产生分歧,通常可通过仲裁解决。此外,知识产权领域的许可使用费争议、专利侵权赔偿请求,也普遍被纳入可仲裁范围。这类争议本质上属于财产性权利冲突,不涉及人身权利或公法义务,符合仲裁制度对“私法性质”争议的基本要求。国际商会(ICC)仲裁院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机构受理的大量案件均源于此类合同履行或违约问题,充分证明了其在仲裁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投资争端是否可仲裁: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随着全球投资自由化程度提高,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日益增多。这类争议通常涉及征收补偿、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等投资保护条款。尽管传统上认为国家行为不可仲裁,但自20世纪末以来,国际投资仲裁已逐渐形成独立体系。依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允许外国投资者基于双边投资协定(BITs)或多边投资协定,对东道国提起仲裁。该类仲裁虽不同于典型的商事仲裁,但在实践中已被广泛接受并具有可执行性。然而,其可仲裁性的边界仍受制于国家主权豁免原则,部分国家对此持保留态度,尤其在涉及公共利益或重大政策调整时。因此,是否可仲裁需结合具体条约条款、争议性质及所在国法律环境综合判断。

公司治理与股东争议的仲裁可能性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在处理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方面展现出越来越强的适用性。例如,股东之间因利润分配、股权回购、董事会决策权行使或公司章程解释等问题引发的争议,若事先在股东协议或合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通常可被纳入仲裁范围。特别是当涉外因素明显,如股东来自不同国家、公司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分离时,仲裁成为更高效、中立的争议解决方式。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规则》和《英国仲裁法》为代表的司法实践表明,只要相关争议不直接挑战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司清算、破产程序),且具备合同基础,仲裁便具有可行性。不过,对于涉及公司法人资格、合并分立等重大组织结构变动的争议,多数国家仍倾向于由法院管辖,避免仲裁干预公司治理的合法性。

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仲裁适用性分析

知识产权是国际商事活动中极为敏感且复杂的领域,其争议是否可仲裁一直存在争议。从实践来看,关于知识产权许可费用支付、合同解释、违约责任承担等附属经济性争议,普遍被认为具有可仲裁性。例如,某企业在海外获得一项专利许可后,因未按约定支付使用费而被起诉,该费用追偿案可提交仲裁。然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确权、无效宣告、侵权认定等核心权利归属问题,多数国家坚持由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这是因为确权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公共利益,不宜由私人仲裁机构裁定。因此,仲裁仅能处理“衍生性”或“合同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不应触及权利本身的合法性判断。

劳动争议是否属于可仲裁范畴?

在国际商事语境下,劳动争议的可仲裁性受到严格限制。尽管个别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允许部分劳资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但在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盟成员国,劳动关系被视为具有高度社会属性,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因此原则上不属于商事仲裁范畴。国际劳工组织(ILO)也强调,劳动争议应由法定机构或工会代表机制处理,以确保程序正义与权利平衡。即便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了仲裁协议,若该协议涉及最低工资、工作时间、解雇程序等强制性劳动标准,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跨国企业若希望将员工争议纳入仲裁框架,必须谨慎设计协议内容,避免触及劳动法底线,否则将面临裁决无法执行的风险。

公共政策与不可仲裁事项的边界

国际商事仲裁并非万能工具,其可仲裁性始终受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原则的制约。各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有权审查裁决是否违反本国基本法律秩序或道德准则。例如,涉及反垄断、洗钱、恐怖融资、毒品交易、人口贩卖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争议,即使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也可能因违背公共政策而被拒绝承认。同样,婚姻家庭关系、继承权、监护权等身份关系争议,因其强烈的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普遍被排除在仲裁范围之外。此外,某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争议不得仲裁,如土地所有权争议、税务争议、行政监管处罚等。这些例外情形构成了仲裁可仲裁性的“红线”,任何超出此范围的仲裁协议均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执行性保障

要确保争议事项能够顺利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设置清晰、合法且可执行的仲裁条款。理想情况下,仲裁条款应明确列出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语言、适用法律以及仲裁规则。例如,“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适用中国法律”。这种具体表述有助于减少争议发生后的程序障碍。同时,应避免使用模糊措辞如“协商解决”或“友好协商”,因为这些表达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无法构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在跨境交易中,建议采用国际通行的仲裁条款模板,并由专业律师根据目标国法律进行合规审查,以最大限度提升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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