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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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索赔案例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建设工程索赔案例: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与应对策略

在现代建筑行业中,建设工程索赔已成为企业运营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随着工程项目规模的扩大、施工周期的延长以及外部环境的复杂化,合同双方因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质量争议、材料涨价等因素引发的索赔纠纷日益频繁。建设工程索赔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更直接影响项目的顺利推进和企业信誉。本文将以真实案例为基础,深入剖析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索赔事件,揭示其中的关键问题与法律逻辑,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背景:项目启动与合同签订

某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于2021年正式启动,建设单位(发包方)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8亿元,工期为720日历天,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并规定任何超出原设计范围的变更需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项目初期进展顺利,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施工,但自第180天起,陆续出现多项异常情况,最终演变为严重的索赔纠纷。

索赔触发点:设计变更与材料价格波动

2022年5月,建设单位因市场定位调整,要求将原定的普通幕墙系统更换为高端智能玻璃幕墙,且新增部分外立面造型结构。该变更虽未形成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但以口头通知形式传达至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在未获得书面确认的情况下,为避免停工损失,先行按照新要求施工。然而,新型幕墙材料价格较原预算上涨了42%,且运输与安装工艺复杂,导致人工成本增加。此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索赔申请,要求补偿材料差价、额外人工费用及工期顺延共计约680万元。

争议焦点一:变更是否构成有效合同变更

建设单位否认变更的合法性,主张其未签署书面变更文件,因此不构成合同变更,拒绝支付任何额外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虽然建设单位未出具正式变更单,但其通过现场工程师下达指令,并允许施工继续进行,已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变更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即使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若一方已实际履行变更内容,另一方未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默示接受。”这一司法解释为索赔方提供了有力支持。

争议焦点二:工期延误责任归属

由于新材料进场延迟及技术调试耗时较长,项目整体进度滞后近90天。建设单位据此提出反索赔,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每日2万元的违约金,合计180万元。施工单位则抗辩称,延误主要源于建设单位临时变更设计,且未及时提供配套施工图纸,导致材料采购周期被拉长。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13条,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结合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报告及往来函件,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在变更决策上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证据链构建:关键文件与沟通记录

在诉讼过程中,施工单位成功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1)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确指示“按新方案施工”;2)监理日志中对变更施工的记载;3)材料供应商的报价单与采购合同,证明价格波动的真实性;4)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工期分析报告,证实延误与设计变更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事实变更”的完整闭环,成为胜诉的核心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施工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忽视电子沟通留痕,导致在纠纷中举证困难,本案也警示行业应加强数字化档案管理。

仲裁裁决结果与执行情况

经当地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裁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合理索赔金额共计520万元,其中包括材料差价310万元、人工成本增加120万元及工期顺延补偿90万元。同时,驳回建设单位的反索赔请求。裁决书强调:“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自身义务。”该裁决结果迅速被执行,施工单位资金链得以缓解,项目也重新进入正常施工轨道。此案被列为年度典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入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涉企典型案例”。

启示与实务建议

从本案例可见,建设工程索赔并非简单的“追钱”行为,而是对合同管理、风险预警与证据意识的综合考验。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履约监控机制,对所有变更事项实行“先审批、后实施”制度;在施工过程中保留完整的过程性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影像资料及电子通信记录;对于重大变更,务必取得书面确认文件。此外,建议在合同中设置合理的调价机制,如“主材价格波动超过±5%时可启动价格调整程序”,以增强合同弹性。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工程环境中实现风险可控、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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