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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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时间:2025-12-12 点击:0

施工索赔的定义与法律基础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索赔是承包商或发包方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情况,依据合同条款或相关法律法规,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施工索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规。这些法律规定赋予了合同双方在遭遇不可预见事件、违约行为或政策变动时,依法主张权利的合法途径。施工索赔不仅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和风险合理分担的关键机制。通过合法合规的索赔程序,可以有效减少项目争议,提升合作效率,保障各方利益。

设计变更引发的索赔

设计变更是施工索赔中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能因功能调整、使用需求变化或技术优化等原因,要求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此类变更若未提前充分沟通,或未及时下发正式变更指令,极易导致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工作量无法继续使用,造成材料浪费、人工窝工、设备闲置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应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因此,当设计变更超出原合同约定范围且未及时签署补充协议时,承包方可依法提出费用索赔与工期顺延申请,以弥补实际损失。

工程量清单误差与计量偏差

工程量清单作为施工合同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与施工安排。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编制不严谨、现场勘查不充分或信息传递错误,常会出现工程量计算偏差。例如,部分隐蔽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远超清单预估,而发包方未及时确认增补。这种情况下,承包商需投入额外人力、材料与机械资源,但合同价款却未相应调整,形成“多做少算”的被动局面。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条,若工程量偏差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承包方有权提出调整单价或追加费用的索赔请求。尤其在总价合同模式下,工程量的显著偏差往往成为索赔的导火索,必须通过书面证据和专业测算予以支持。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极端天气、疫情、战争等。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导致施工现场停工、材料运输中断、人员无法进场等严重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该免责并非自动成立,必须满足“及时通知”“提供证明”“采取减损措施”等条件。若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报告,并附具政府公告、气象记录或交通管制文件,将难以获得工期顺延或费用补偿。因此,建立完善的不可抗力应对机制,包括预警系统、应急预案和证据保存流程,是降低索赔风险的关键。

发包方延迟付款或资金不到位

工程款支付是施工企业维持运营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中,部分发包方存在拖延付款、无故扣款或资金链断裂等问题,严重影响承包方的资金周转与施工进度。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2条,发包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支付款项。若逾期未付,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或主张利息赔偿。此外,长期拖欠还可能导致供应商断供、农民工工资拖欠,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在这种情形下,承包方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出包括停工损失、融资成本、管理费增加在内的综合索赔。值得注意的是,索赔金额必须有完整的财务凭证、银行流水、催款函等支撑材料,否则难以被仲裁或法院采纳。

地质条件与地下障碍物异常

在施工前期,尽管已有地质勘察报告,但在实际开挖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未预料到的地质状况,如软弱地基、溶洞、地下水位异常、地下管线错位等。这类问题往往超出常规施工风险范畴,属于典型的“不可预见”因素。例如,某市政项目在基坑开挖时发现大量暗河涌水,导致边坡失稳,必须重新设计支护方案并延长工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1条,因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导致的施工困难,发包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方需立即停止作业,保留现场影像资料,及时通知监理与发包方,并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索赔的初步证据。若发包方拒绝承担责任,可依法启动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法规变动与行政审批延迟

在项目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中,国家或地方政策的调整可能对施工产生重大影响。例如,环保新规要求提高扬尘控制标准,导致原有施工工艺无法继续使用;或城市规划调整,使项目用地被划入限建区,迫使工程暂停。此外,行政审批流程的延长,如施工许可证延期、环评批复滞后、消防验收受阻等,也直接影响工程进度。根据《民法典》第533条,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虽然该条款适用于重大情势变更,但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可因政策调整造成的实质性影响构成索赔事由。承包方应收集政策文件原文、政府通知、审批部门回函等材料,作为索赔支撑,同时主动与发包方协商解决方案。

监理与发包方指令不当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质量与进度的监督者,其指令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个别监理人员存在越权指示、指令矛盾、随意更改施工方案等情况,给承包方带来额外负担。例如,监理口头要求更换材料品牌,但未出具书面变更单,导致采购成本上升;或要求返工某道工序,却未说明具体理由。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所有涉及工程变更的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并经发包方确认。若监理单位发出无效指令导致承包方损失,承包方可据此提出索赔。同时,发包方若明知指令不合理却未予纠正,亦需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应建立指令审查机制,对每一份书面指令进行备案与评估,防范潜在法律风险。

工期紧张与交叉作业冲突

在大型综合性项目中,多个专业分包单位同时进场施工,不可避免地出现作业面重叠、工序衔接混乱等问题。若总包单位未统筹协调,或发包方强行压缩工期,要求各分包单位“抢工”,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返工浪费与资源冲突。例如,土建单位尚未完成结构封顶,安装单位即进入吊装作业,导致垂直运输拥堵、脚手架拆除受阻。此类问题虽属管理层面,但若因发包方强制赶工而造成损失,承包方可援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主张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发包方承担。索赔内容包括加班费、设备租赁费、安全防护成本增加等。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工期节点与协调责任,建立周例会制度,强化过程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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