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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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施工造成商铺损失由谁赔偿

时间:2025-12-12 点击:0

施工过程中商铺受损,责任主体如何界定

在城市更新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各类施工项目频繁开展。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机械操作、地基开挖、振动扰动等因素,常常导致周边商铺出现墙体裂缝、地面下沉、门窗变形甚至结构损坏等问题。当此类损害发生时,商铺经营者往往面临营业中断、财产损失等实际困扰,进而产生“谁来赔偿”的疑问。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原则上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到施工项目中,责任主体并非单一,需结合施工方资质、合同关系、施工范围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

施工单位是否为首要赔偿责任主体

在多数情况下,直接实施施工行为的单位——即施工单位,是首要的责任承担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如未设置围挡、未对邻近建筑物进行安全评估、未控制爆破或打桩震动强度,导致商铺受损,施工单位即构成侵权。例如,某商场附近进行地铁施工,因未按规范进行沉降监测,致使相邻商铺墙体出现明显裂缝,法院最终判决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只要能证明施工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施工单位存在过失,其便具备承担赔偿义务的法律基础。

建设单位与开发商的责任边界

尽管施工单位是具体执行者,但建设单位(通常为开发商或项目业主)同样可能被追责。根据《建筑法》第六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与安全负有管理责任。若建设单位在招标、审批、监督环节存在疏漏,例如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未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安全施工方案,或在施工期间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则可能被视为共同责任人。特别是在施工前未组织专家论证周边建筑安全影响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建设单位亦难脱干系。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认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构成共同侵权,需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方监理与设计单位的责任探讨

在复杂施工项目中,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也可能成为责任链条中的一环。若监理单位未能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如未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未对高风险作业提出警示,甚至默许超范围施工,其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承担相应责任。而设计单位若在设计方案中未充分考虑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例如未预留足够安全距离、未建议采用减震技术,也可能因设计缺陷引发后续损害。虽然这类责任相对间接,但在特定情形下,仍可能被判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尤其在涉及重大公共工程或历史建筑保护区域时,设计与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更为严格。

商铺经营者如何有效维权

面对施工造成的损失,商铺经营者应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损失扩大。首先,应在损害发生后立即拍照、录像记录现场状况,并尽可能保留施工日志、监控视频、政府公告等材料。其次,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损失评估,获取权威报告。该报告将作为主张赔偿的重要依据。同时,向当地住建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信访平台反映情况,推动行政介入调查。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在起诉时,应明确列明被告,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乃至监理或设计单位,以确保责任主体全面覆盖。

保险机制在赔偿中的作用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施工项目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这些保险产品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赔偿压力。当施工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单条款进行赔付。商户在索赔过程中,可要求施工方提供保险理赔信息,并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需注意,保险赔偿通常不完全覆盖所有损失,特别是经营性损失(如停业损失、预期利润减少)可能不在承保范围内。因此,即便有保险,商户仍需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剩余赔偿金额。

特殊情形:不可抗力与合法施工的免责争议

部分施工单位辩称,施工行为属于政府批准的合法工程,属于“正当行使公共利益”范畴,不应承担责任。然而,法律并未赋予任何施工行为天然的免责特权。即使项目经行政审批,也不代表可以无视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活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即便项目合法,仍可能构成侵权。此外,若施工行为超出审批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标准,更无法主张免责。因此,合法性不能成为逃避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预防胜于补救:商户如何降低施工风险

对于长期位于施工区域附近的商铺经营者而言,提前防范尤为重要。在租赁合同中可增设“施工影响条款”,约定若因外部施工导致经营中断或财产损失,出租方或相关责任方应予以补偿。同时,定期检查房屋结构状况,建立维护档案。在得知附近即将施工时,主动了解施工计划、工期安排及安全防护措施,并与施工方沟通协调。必要时可要求施工方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其对周边建筑安全的保障义务。通过事前预防,可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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