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首页 >> 新闻资讯 >> 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工程索赔相关案例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工程索赔的法律基础与实务背景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索赔是承包商与发包方之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偏差、变更或不可抗力等情形而引发的经济补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工程索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当一方因对方违约、工程变更、工期延误、设计缺陷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遭受损失时,有权依法提出索赔要求。在实践中,工程索赔不仅涉及金额巨大,还常牵涉复杂的证据链和专业评估,因此成为工程项目管理中极具挑战性的环节。尤其是在大型基础设施项目、EPC总承包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中,索赔问题频繁发生,且处理难度较高。掌握索赔的法律逻辑与实操路径,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典型案例一:工期延误导致的索赔争议

某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于2019年启动,合同约定总工期为36个月。施工期间,因发包方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导致现场无法按计划进场作业,累计延误达7个月。承包方据此提交索赔申请,主张因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窝工损失及机械设备闲置费用共计860万元。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及时调整施工计划”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承包方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审理,仲裁庭认定征地滞后属于发包方责任范围,且承包方已提供监理日志、影像资料、人员考勤记录及设备租赁合同等完整证据链。最终裁决支持承包方索赔请求,裁定发包方支付全部合理损失。此案凸显了工期延误责任划分的重要性,也强调了原始施工记录与过程证据的决定性作用。

典型案例二:设计变更引发的费用索赔

在某城市地铁站房建设项目中,发包方在施工中期提出多项设计变更,包括结构形式调整、材料替换及功能布局优化。承包方虽口头接受变更指令,但未签署书面确认文件。变更实施后,工程成本显著上升,承包方遂提出追加费用索赔,金额约1200万元。发包方以“变更未经正式审批流程”为由拒绝支付。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缺乏书面变更单,但监理单位出具的《变更通知单》、设计院签发的修改图纸及施工现场实际执行情况均能证明变更事实存在。同时,承包方已按变更要求组织施工并保留了相关采购发票、人工工资表及机械使用台账。法院最终认定该变更属有效合同变更,发包方应承担相应费用。此案例表明,即便缺乏正式书面手续,只要能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索赔仍可获得支持。

典型案例三: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与责任免除

2021年夏季,某沿海地区遭遇特大台风袭击,原定于2021年8月竣工的滨海商业综合体项目被迫停工。由于台风引发的强风暴雨造成临时设施损毁、材料浸泡、部分主体结构受损,承包方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并向发包方提交不可抗力事件报告及损失清单。发包方起初认为“天气风险属于承包方应预见范畴”,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经第三方鉴定机构介入,确认此次台风为五十年一遇极端气象事件,符合《合同法》第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同时,承包方提供的气象局官方数据、现场照片、灾损评估报告及保险理赔凭证进一步佐证了损失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发包方无需承担直接经济损失,但需分担部分因停工产生的管理费用与复工准备支出。该案揭示出不可抗力索赔的关键在于“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与“不可克服性”的综合判断,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合同中应明确不可抗力的界定标准与处理机制。

典型案例四:签证缺失导致的索赔失败教训

某市政道路改造工程中,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管线布局与原设计图不符,随即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并继续施工。事后,承包方提出因额外工作量增加导致的成本上升,申请索赔580万元。然而,发包方以“未办理工程签证”为由不予认可。经查,承包方虽有监理工程师口头同意,但未在施工日志中记录、未提交书面签证申请,亦无监理签字确认。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合同条款,工程变更必须通过正式签证程序确认,否则视为承包方自行承担风险。最终裁定驳回索赔请求。此案例警示从业者:即使变更确属客观需要,若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签证程序,将面临无法追偿的风险。工程管理中的“留痕意识”与合规操作,直接影响索赔成败。

工程索赔中的关键证据类型与收集策略

在工程索赔实务中,证据质量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常见的有效证据包括:监理日志、施工进度表、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电子邮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量确认单、影像资料、财务票据、设备租赁合同、人员工资发放记录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沟通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避免仅依赖口头承诺。对于突发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并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见证。此外,建议建立项目全过程电子档案系统,实现信息归档标准化、可追溯化。在重大索赔案件中,还可引入造价咨询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增强证据权威性。完善的证据体系不仅是索赔成功的基础,也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合同条款在索赔中的决定性作用

工程索赔的成败往往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设定。一份严谨的施工合同应明确约定索赔的触发条件、时限要求、提交程序、证据标准及争议解决方式。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承包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视为放弃权利。类似条款在实践中被广泛援引。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则可能适用《民法典》第584条关于损失赔偿的一般规定。因此,在签约阶段即应重视索赔条款的设计,避免模糊表述。对于长期合作项目,建议设置专门的“索赔管理小组”,定期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提前识别潜在风险点,做到防患于未然。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