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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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减少索赔哪些费用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工程量减少索赔的法律基础与适用场景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的变更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减少的情况,承包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索赔。工程量减少通常指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单方面缩减原定工程范围或数量,如取消部分分项工程、调整设计图纸导致工作内容减少等。此类情形不仅影响承包方的工期安排,更直接冲击其成本投入与利润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第七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若一方无正当理由变更工程量,造成另一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也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的程序及费用调整机制,为承包方主张索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形下,承包方具备合法合理的索赔权利基础。

可索赔的直接费用项目解析

工程量减少所引发的索赔,首要涉及的是直接费用的损失。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现场管理费中的直接支出部分。例如,当某栋建筑原计划安装1000平方米的幕墙,后因设计变更仅需安装600平方米,那么剩余400平方米对应的人工、材料和设备租赁费用即构成直接经济损失。承包方需提供完整的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机械设备租赁凭证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该部分费用确已发生且无法回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工程量减少,但前期已投入的人员进场、临时设施搭建、材料运输等行为仍会产生不可逆的成本,这些均属于可索赔范围。尤其在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市场环境下,提前采购的大宗材料若因工程量减少而无法使用,其贬值或报废损失亦应纳入索赔范畴。

间接费用与合理利润的索赔依据

除了直接成本外,承包方还可就间接费用及合理利润提出索赔。间接费用主要涵盖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固定薪资、办公场地租金、水电费、差旅费、通信费等,这些费用虽不直接体现在工程实体中,但在整个施工周期内持续存在。一旦工程量减少,项目整体进度被打乱,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下降,但固定开支仍需维持,由此产生的额外负担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合理利润。尽管工程量减少,但承包方在投标阶段已基于完整工程量进行成本测算并确定报价,其利润预期是合同对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因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大幅缩水,致使利润空间被压缩甚至亏损,该部分利润损失应视为可索赔的合理期待利益。

工期延误导致的窝工与赶工费用索赔

工程量减少常伴随工期调整,可能引发工期延误或提前收尾。若工程量减少导致原定工期不再适用,承包方可能面临窝工风险。例如,原本按9个月工期配置的施工队伍,因工程量削减至原计划的60%,可能导致大量人力闲置,产生窝工费用。此时,承包方可依据合同中关于“停工补偿”或“人员遣散费用”的条款提出索赔。另一方面,若发包方要求缩短工期以加快整体进度,承包方为满足新时间节点而采取加班、增加班次、增调设备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赶工费用亦属合理索赔内容。这类费用需附有详细的赶工方案、工时记录、设备调配清单及额外支付凭证,作为索赔支撑文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合理范围内的赶工成本具有可索赔性,前提是该措施确实为完成工程所必需。

履约保证金与保函费用的返还与损失索赔

在工程量减少的情况下,承包方可能面临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无法及时返还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然而,若工程量减少导致工程未达合同约定的完工标准,发包方可能以“未全面履行合同”为由拒绝退还。在此情形下,承包方应积极主张权利,要求按实际完成工程比例退还相应保证金。若因发包方拖延退保导致资金占用损失,可进一步索赔利息损失。此外,承包方为获取合同资格而开具的银行保函,若因工程量减少而长期有效,期间产生的保函手续费、担保费等也应纳入索赔范围。此类费用虽非直接支出,但属于履约过程中的必要成本,具有可赔偿性。

证据收集与索赔程序的关键要点

成功实现工程量减少索赔,关键在于证据的完整性与程序的合规性。承包方应在工程量变更发生后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发包方,明确变更内容、影响范围及初步损失估算,并保留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监理签证等原始资料。同时,应组织专业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量核减报告及费用评估意见书,确保索赔金额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提交索赔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与格式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索赔失效。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届时法院将综合审查合同条款、实际履行情况、证据链完整性等因素作出裁决。因此,全过程留痕、规范操作是保障索赔权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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