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诉状概述
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工程款纠纷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类型之一。工程款纠纷通常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因工程进度、质量验收、结算金额、付款条件等因素产生分歧,导致款项未能按时支付或全额支付。此类纠纷不仅影响企业的现金流,还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如农民工工资拖欠、材料供应商追偿等问题。为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往往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工程款纠纷诉状作为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文件,其内容的完整性、逻辑性与法律依据的充分性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进入审理阶段。因此,撰写一份严谨、规范且具备说服力的工程款纠纷诉状,是实现权利主张的第一步。
诉状的基本构成要素
一份完整的工程款纠纷诉状应包含若干关键要素。首先是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自然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适用)等,确保法院能够准确识别诉讼主体。其次是诉讼请求部分,必须明确具体,例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0万元及逾期利息”;若涉及违约金、停工损失、鉴定费用等,也应一并列明。第三是事实与理由部分,需以时间顺序清晰陈述工程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结算确认、催告付款等关键节点,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最后是证据清单,列明每项证据的名称、来源、证明目的,便于法院审查与质证。上述要素缺一不可,任何遗漏都可能导致诉状被退回或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合同依据与履约事实陈述
在工程款纠纷诉状中,合同条款是核心法律依据。原告应当详细引用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付款节点、竣工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例如,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而被告在验收合格后超过60日仍未付款,则可认定其构成违约。同时,应结合实际履约情况说明: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提交了竣工资料,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若存在变更签证、补充协议,亦应注明,并附上审批记录。通过将合同约定与履约行为一一对应,增强诉状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工程结算与欠款金额计算
工程款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是“欠款金额”的确定。诉状中必须提供清晰的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竣工结算书、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确认单、变更签证单等。若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在此基础上,原告应分项列明工程款构成:基础工程款、主体结构款、装饰装修款、设备安装费、临时设施费等,并扣除已支付款项、质保金比例等。若存在逾期付款,还需计算自应付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可参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主张,避免过高或过低导致法院不予支持。
证据材料的准备与提交策略
在诉状中所列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关联性强,且具备可质证性。常见证据包括: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3. 结算书及签章文件;4.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5. 往来函件(催款通知、律师函、邮件往来);6. 施工日志、影像资料、现场照片等辅助证明履约情况。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应提前进行公证或提供原始载体。若涉及工程质量问题,还应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所有证据应在立案时随诉状一并提交,或根据法院要求及时补交。特别注意的是,证据材料应编号整理,形成证据目录,方便法官查阅。
诉讼管辖与时效问题的考量
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权通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选择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因其更便于实地调查、勘验和取证。此外,必须关注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若工程已竣工但被告长期拖欠,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起算时效。若期间曾发出催款函或通过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可中断时效。因此,在诉状中应强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以佐证未超时效。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往来沟通记录作为证据支撑。
诉讼请求的具体化与法律依据
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可执行,避免使用模糊表述。例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应细化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同时,应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作为支持,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规则。这些法律依据不仅增强诉状的合法性,也为后续判决提供裁判基础。此外,若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应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提出“请求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说明符合法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