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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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可抗力索赔

时间:2025-12-12 点击:0

什么是工程不可抗力?

在工程建设领域,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工程项目中,常见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暴雪等极端天气事件;社会性事件如战争、罢工、封锁、政府行为导致的停工或禁令;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疫情等。这些事件通常超出合同双方的控制范围,对工程进度、成本和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相关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免责或索赔,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可抗力与合同条款的关系

工程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定义、范围及处理机制。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有详细界定,例如列出具体事件类型(如“超过五级以上的台风”、“地震烈度达到7级以上”),则应严格依照合同文本执行。若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将参照《民法典》关于不可抗力的一般规定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中列明了某些情形为不可抗力,若该情形可被合理预见或可通过常规措施规避,则可能不被认定为真正的不可抗力。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必须审慎界定不可抗力的边界,避免模糊表述导致后续争议。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义务、损失分担原则以及索赔程序,以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

不可抗力索赔的法律基础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意味着,一旦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影响合同履行,受影响方可以依法主张免责。同时,该条款还赋予受损害方在合理范围内提出索赔的权利。索赔内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因停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人工工资、设备租赁费)、材料损耗或报废、工期延长导致的管理费用增加、第三方违约赔偿等。但需注意,索赔成立的前提是:不可抗力事件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失的发生确属不可抗力所致,而非因承包方管理不当或延误所致。因此,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逻辑严密性至关重要。

如何有效收集不可抗力证据?

在工程不可抗力索赔过程中,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决定索赔能否获得支持。首先,应第一时间获取权威机构发布的灾害报告,如气象部门出具的台风预警记录、地震局发布的地震参数报告、卫健委发布的疫情通报等。其次,现场影像资料、施工日志、监理日志、会议纪要等也应妥善保存,用以证明工程实际停工时间、人员撤离情况及物资损失状况。此外,承包方还应提交书面通知,向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正式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说明其对工程进度和履约能力的影响。通知形式建议采用邮件、函件或通过电子签章系统发送,确保送达可追溯。若因通讯中断导致无法及时通知,应在条件允许后立即补救,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以避免被认定为迟延通知而丧失索赔权利。

不可抗力索赔的程序与流程

工程不可抗力索赔并非自动生效,必须遵循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程序。一般流程包括: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在15日内提交初步索赔申请,附带初步损失清单与证据材料;随后在30日内完成详细损失评估,提交完整的索赔文件,包括损失计算明细、第三方评估报告、合同依据等。在此期间,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有权组织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介入。若双方对损失金额或责任划分存在分歧,可协商调解,也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工程合同设有索赔时限,如“自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提出索赔视为放弃”,逾期将丧失追偿权。因此,务必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索赔失败。

常见误区与风险防范

在实践中,许多承包方在遭遇不可抗力后,往往陷入几个典型误区。其一,误以为只要发生自然灾害就必然构成不可抗力,而忽视了事件是否“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核心要件。例如,某地暴雨引发山洪,但项目所在地本已有排水系统设计缺陷,若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积水倒灌,则该损失可能被视为可预见的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其二,过度依赖口头沟通,缺乏书面记录,导致后期举证困难。其三,将非不可抗力因素(如材料涨价、人工短缺)归因于不可抗力,企图扩大索赔范围,极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驳回。其四,忽略通知义务,未能及时告知对方,被认定为“怠于通知”,从而丧失免责资格。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配备专业法务或合约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不可抗力应对培训,确保在突发事件来临时能够迅速、规范地启动索赔程序。

不可抗力索赔中的特殊情形分析

在复杂工程实践中,某些情形下的不可抗力认定较为模糊,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例如,疫情期间政府实施封控措施导致工地全面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司法判例显示,若地方政府基于疫情防控需要发布强制性停工令,且该指令非企业可自行规避,则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又如,因国际局势紧张导致关键进口设备运输受阻,若该设备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品牌且无替代来源,亦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再如,连续干旱导致水源枯竭,影响混凝土浇筑,若当地气象部门已连续发布干旱预警,且工程未采取备用水源措施,则该情况也可能被纳入不可抗力范畴。然而,若企业明知气候异常仍按原计划推进高耗水工序,事后却以“干旱”为由索赔,则难以获得支持。由此可见,不可抗力的认定不仅取决于事件本身,更与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应对措施密切相关。

跨国工程中的不可抗力适用差异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不可抗力的适用标准更为复杂。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后果处理存在显著差异。例如,英美法系中普遍采用“force majeure”概念,强调事件必须超出合同双方的控制范围,且合同中须明确列举方可适用。相比之下,大陆法系更倾向于从法律角度解释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此外,国际工程常用《FIDIC合同条件》作为标准范本,其中第19条对不可抗力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通知,并在56天内提交索赔文件。若未能遵守,将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参与跨国工程的企业必须熟悉目标国法律及合同文本,提前评估潜在风险,制定跨境不可抗力应对策略,必要时聘请具有涉外法律经验的律师团队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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