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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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完成施工任务而依法享有的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利。这一权利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确立了承包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是保障建筑行业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设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进一步细化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体范围、行使方式和时间限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界定

并非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均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主张该权利的主体仅限于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承包人。具体而言,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以及合法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际施工人通常指没有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但已投入人力物力完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方,其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被赋予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其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仍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倾向于支持具备施工资质且实际完成工程的部分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前提是其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且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因此,在实践中,判断主体资格需综合审查合同效力、施工事实、工程质量及是否具备法定资质等多重因素。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与排除情形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涵盖已竣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设工程所对应的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及利润等合理支出。然而,该权利并非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工程款项。例如,因违约产生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迟延付款违约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同时,若工程尚未完工或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此外,对于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已抵押债权人的利益等,优先受偿权亦不得对抗。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工程已经完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未支付价款,承包人即可依法启动优先受偿程序。反之,若工程未经验收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即使已实际施工,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其优先受偿请求。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节点与程序要求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严格的时效性。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一般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这一期限具有强制性,逾期将丧失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许多承包人因疏忽或对法律理解不足而错过行使时限,导致损失无法挽回。因此,建议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立即启动催告程序,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送达证据。如协商无果,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此外,若工程未竣工但因发包人原因停工,承包人应在知晓停工事由后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竣工之日”不确定而影响时效计算。部分地方法院还允许在破产程序中申报优先债权,但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报手续。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常与其他民事权利发生冲突,尤其是在企业破产、资产查封、抵押贷款等复杂场景下。例如,当建设工程已设定抵押,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往往主张其权利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对农民工工资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关注。然而,若工程未完成且抵押权设立时间早于施工开始,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此外,在多个承包人之间、不同层级的分包商之间也可能出现优先权冲突。此时,法院通常以实际施工时间、工程量占比、合同签订顺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公平分配资源。对于实际施工人主张优先权的情形,还需重点审查其是否具备合法施工资质、是否独立完成工程内容、是否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务操作建议

为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与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应确保施工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尤其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留存各类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工程签证单、变更指令、付款凭证、验收报告、往来函件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快速举证。再次,定期开展工程进度审计与财务结算,避免因账目不清引发争议。一旦发现发包人存在拖欠行为,应及时发送催告函,并通过公证送达等方式固定证据。最后,在必要时应尽早启动法律程序,避免因拖延导致优先受偿权失效。对于大型项目,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团队全程参与合同谈判、履约监督与争议解决,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未来发展趋势与立法展望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持续发展和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正面临新的挑战与改革契机。当前,部分地区已在探索建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即允许承包人将优先受偿权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增强其对抗第三人效力。此外,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空转工程”“虚假竣工”“恶意串通逃废债”等问题,未来立法可能进一步细化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强化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审查标准,防止权利滥用。同时,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区块链存证、智能合约等新型工具有望被纳入工程款支付与权利保障体系,提升交易透明度与执行效率。可以预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逐步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型,成为构建诚信建筑市场生态的关键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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