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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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管辖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

在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日益受到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关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即以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从而确立了工程所在地法院对相关纠纷具有管辖权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不仅体现了对建设工程活动地域性的尊重,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现场勘验以及判决执行,保障司法效率与公正。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管辖争议往往集中于“合同履行地”的界定。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判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地通常被认定为工程所在地,即工程实际施工的位置。这一认定标准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涉及大量现场管理、材料供应、质量监督等环节,均与特定地理位置紧密相关;另一方面,若将合同履行地认定为其他地点(如承包方注册地或发包方办公地),则可能造成管辖权滥用或司法资源浪费。例如,在某跨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若允许发包方在非工程所在地起诉,将导致法院难以实地勘查,影响案件审理质量。因此,将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共识。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适用边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纠纷范畴,因此原则上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则。这意味着,即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一特定法院管辖,只要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属无效。然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结算争议等衍生性纠纷,部分法院认为可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通过有效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程序自由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但需严格审查协议是否明确、自愿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标准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被告常常以“管辖权异议”为手段,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环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在审查此类异议时,主要关注两点:一是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二是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一些被告会主张工程尚未开工、未实际履行合同,试图否定工程所在地的管辖权。对此,法院一般持审慎态度,强调“合同履行地”的判断应基于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而非单纯依赖形式上的开工状态。此外,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则法院可能予以认可,但必须确保该约定具备合法性与明确性。

跨区域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协调机制

随着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持续推进,跨区域、跨行政区划的建设工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高铁、高速公路、大型产业园区等项目常涉及多个省市,由此引发的管辖争议更加复杂。在此类案件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对“合同履行地”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出现重复立案、管辖冲突等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动建立跨域审判协作机制,鼓励各地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此外,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在跨区域工程纠纷中,应以工程实际所在地为主导,兼顾合同签订地、施工管理机构所在地等因素,综合判断管辖权归属。这种多元化的协调路径,有助于减少司法摩擦,提升审判统一性。

电子证据与远程审理对管辖实践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远程庭审成为常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传统“地理便利性”对管辖选择的决定作用。例如,即使工程位于偏远地区,通过视频会议系统、电子档案传输等方式,法院仍可高效完成审理工作。因此,部分学者提出,未来应适当放宽对“工程所在地”作为唯一管辖依据的刚性要求,探索“功能管辖”模式,即以案件审理的实际需求为核心,灵活调整管辖安排。尽管目前尚未形成制度化改革,但这一趋势已引起立法与司法界的广泛讨论。尤其是在涉及国际工程承包、海外项目纠纷等新型案件中,传统的地域管辖逻辑面临挑战,亟需构建更具适应性的管辖规则体系。

典型案例解析:工程所在地管辖的确立过程

以一起发生在西南某省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纠纷为例,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发包方在本省法院提起诉讼。承包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工程虽位于该省,但合同签订地为东部沿海城市,且部分管理人员长期驻外,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工程所在地,且工程已实际开工建设并持续投入运营,故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最终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该案顺利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合同履行地”与“专属管辖”原则的坚持,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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