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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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疫情索赔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建筑工程疫情索赔的法律背景与现实挑战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各行各业造成了深远影响,其中建筑行业尤为敏感。由于工程项目周期长、人员密集、跨区域协作频繁,疫情暴发后,施工进度受阻、材料供应中断、劳动力短缺等问题频发,直接导致大量项目出现延期或停工。在此背景下,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然而,疫情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政府采取的封城、交通管制、防疫检查等强制措施属于不可抗力范畴;而另一些判例则强调,承包方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提前预判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地主张免责。这一法律模糊地带,为建筑工程疫情索赔带来了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疫情对施工进度与成本控制的双重冲击

疫情对建筑工程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工期延误上,更深层次地动摇了项目的成本控制体系。许多项目在疫情初期被迫停工,但人工工资、设备租赁费、现场管理费等固定支出并未减少,反而因复工延迟而持续累积。例如,某大型市政工程在2020年初因疫情暂停施工长达两个月,期间仍需支付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及塔吊、脚手架等重型设备的租赁费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百万元。此外,材料供应方面也面临严峻挑战。由于物流受限,钢材、水泥、玻璃等关键建材无法按时送达工地,供应商甚至因疫情临时调价或拒绝供货,迫使承包方不得不寻找替代资源,从而产生额外采购成本。这些因素叠加,使原本预算合理的项目迅速偏离成本预期,为后续索赔提供了事实基础。然而,要获得赔偿,必须提供详实的证据链,包括停工通知、材料采购记录、人员考勤表、银行付款凭证等,以证明损失真实发生且与疫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适用差异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是两个常被混淆但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战争、重大疫情等;而情势变更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在疫情索赔中,若能证明疫情及其引发的政府管控措施完全超出合同双方可预见范围,且无法通过常规风险管理手段规避,则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或延期履行。但若仅因市场波动、供应链调整等可预见因素导致履约困难,则难以适用不可抗力。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为部分虽未达到不可抗力程度,但实际履约成本畸高的项目提供了救济路径。因此,在提出索赔时,应结合合同文本具体分析,精准选择法律依据,避免因概念误用而导致主张被驳回。

索赔程序与证据收集的关键环节

建筑工程疫情索赔并非简单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完成,其核心在于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首先,承包方应在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停工原因、预计恢复时间及初步损失评估,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1条,及时通知是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其次,应系统收集各类原始资料:包括地方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公告、项目所在地的封控令、交通管制通知、监理单位出具的停工证明、工人返岗登记表、材料供应商的供货中断函件、银行流水记录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忽视了电子数据的保存,如微信工作群中的沟通记录、邮件往来、视频会议纪要等,这些在诉讼中同样具有重要证明力。此外,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工期延误评估报告、成本核算报告也是关键支撑文件。若缺乏充分证据,即便有理也难以胜诉。因此,建立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从疫情初期即启动证据保全机制,是成功索赔的重要前提。

仲裁与诉讼:不同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策略

面对疫情索赔争议,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解决途径。仲裁具有保密性强、程序高效、专业裁判员熟悉建筑行业等特点,尤其适合涉及技术性问题较多的工程纠纷。例如,某省会城市的一处商业综合体项目在疫情后因工期延长引发争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至当地仲裁委员会审理,仅用三个月即作出裁决,远快于普通诉讼周期。而诉讼则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和公开透明的优势,适用于对方拒不配合或需要通过判决确立先例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明确指出,对于因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应优先考虑调解,推动双方协商解决。因此,在正式进入仲裁或诉讼前,建议先行开展谈判,尝试达成补充协议,如延长工期、调整付款节点、分担部分损失等,既可降低维权成本,又有利于维护长期合作关系。同时,应充分评估对方的履约能力与信用状况,避免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未来建筑行业风险防控的启示与应对建议

疫情带来的教训促使建筑企业重新审视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未来在签订合同时,应更加注重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细化,明确列举可能发生的公共突发事件类型,设定具体的触发条件与处理流程。例如,可在合同中加入“因国家发布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响应导致连续停工超过15日,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建议引入保险机制,如购买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营业中断险等,以转移部分经营风险。此外,加强供应链多元化布局,避免依赖单一地区或供应商,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在项目管理层面,应建立动态风险预警系统,实时监控疫情发展、政策变化与物流状况,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对于大型国企或央企项目,还可探索建立“疫情专项基金”或“应急协调小组”,实现跨部门联动,提升整体抗风险水平。唯有将被动索赔转为主动预防,才能真正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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