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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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虚假诉讼

时间:2025-12-12 点击:4

工程款纠纷虚假诉讼的法律背景与现实成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工程项目数量持续攀升,由此引发的工程款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一背景下,部分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开始利用司法程序进行虚假诉讼,尤其是在工程款支付争议中,虚构合同关系、伪造工程量、虚增工程价款等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还损害了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诚信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虚假诉讼已明确被纳入《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制范畴,一旦查实,将面临刑事追责。因此,工程款纠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已不仅是民事争议,更上升为涉及公共利益与法治尊严的系统性风险。

虚假诉讼在工程款纠纷中的典型表现形式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最常见的形式是“阴阳合同”——即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与备案合同存在重大差异,通过签订一份低金额的“阳合同”用于报备,而另一份高金额的“阴合同”作为真实履约依据。当发包方拒绝支付高额款项时,承包方便以“阴合同”为依据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超出备案合同范围的工程款。此外,还有通过伪造施工日志、监理记录、验收报告等方式虚构工程进度和完成量,甚至雇用临时人员冒充项目管理人员签署文件,制造虚假证据链。更有甚者,个别企业与律师、鉴定机构串通,共同编造工程造价评估报告,使法院在缺乏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作出错误裁判。这些手段往往披着合法外衣,极具迷惑性,给司法机关识别和查处带来极大挑战。

虚假诉讼对司法公信力与市场秩序的冲击

工程款纠纷中的虚假诉讼,直接侵蚀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一旦法院基于虚假证据作出判决,不仅会使真正权利受损的一方无法获得救济,还会导致其他市场主体对司法裁决产生怀疑,进而削弱对法治环境的信心。更为严重的是,此类行为会扭曲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当部分企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获取巨额工程款后,其资金链得以缓解,甚至可能在后续招投标中占据优势地位,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同时,那些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因维权成本高昂、举证困难,被迫放弃追偿,进一步加剧了行业内的不公平竞争。长此以往,整个建筑行业的信用体系将遭到系统性破坏,不利于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实现。

司法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审查机制与实践探索

面对工程款纠纷中虚假诉讼频发的态势,各级法院正逐步强化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全流程审查机制”,包括立案阶段的初步筛查、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比对、庭审环节的交叉质询以及判决前的风险评估。各地法院已陆续引入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同一原告或被告频繁涉诉、多起案件集中于特定区域或项目类型等情况进行预警。同时,法院加强与住建部门、审计机构、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借助外部专业力量核查工程真实性。例如,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通过调取项目现场监控视频与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日志进行时间线比对,发现其记载的施工时段与实际影像资料严重不符,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与鉴定机构在虚假诉讼中的角色与责任边界

在工程款纠纷虚假诉讼中,律师和鉴定机构的角色不容忽视。部分执业律师为追求业绩或受利益驱动,协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设计诉讼策略,甚至引导客户虚构法律关系。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及《刑法》相关规定,律师若明知对方提供虚假材料仍予以使用,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共同犯罪。同样,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若出具失实报告,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被吊销资质证书,并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已有多个案例显示,个别鉴定机构因与当事人串通,出具虚高工程造价报告,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名单,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这表明,法律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正在趋严,任何试图通过“专业包装”掩盖虚假行为的做法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防范与打击虚假诉讼的综合治理路径

要有效遏制工程款纠纷中的虚假诉讼,必须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首先,应完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推行电子化合同管理平台,实现合同签署、变更、履行全过程留痕,增强透明度。其次,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对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再次,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留、刑事追责以及禁止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此外,鼓励公众举报,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形成社会监督合力。只有多方协同、标本兼治,才能真正净化工程领域法治生态,保障公平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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