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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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起诉

时间:2025-12-12 点击:0

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法律背景与现实困境

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工程款纠纷已成为企业运营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之一。无论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还是中小型住宅建设工程,施工方与建设单位之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这类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周期漫长,且牵涉多方利益,极易演变为复杂的诉讼案件。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其中以工程款拖欠为核心诉求的占比超过六成。这不仅反映出行业内部管理机制的薄弱,也暴露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诸多漏洞。工程款纠纷的产生,通常源于合同条款不明确、付款节点约定不清、工程量确认滞后、签证变更未及时结算等多重因素,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将对企业的现金流、信用评级乃至后续项目投标资格造成深远影响。

工程款纠纷起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至第八百零七条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明确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并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款为承包方主张工程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细化了工程款支付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标准、优先受偿权行使规则等内容。特别是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施工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效保障自身债权实现。这些法律条文构成了工程款纠纷起诉的基石,也为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起诉前的关键准备工作:证据收集与固定

在启动工程款纠纷诉讼之前,充分的证据准备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承包方必须系统整理并固定以下几类核心证据:一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主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确定工程范围、价款构成、付款方式的基础依据;二是工程进度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日志等过程性文件,用以证明工程已按约完成或部分完成;三是工程量确认单、签证单、往来函件等,用于核实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变更部分的计价依据;四是银行流水、发票、收据等财务凭证,证明已收到或应收取的款项。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许多承包方因缺乏规范的资料管理,导致关键证据缺失或无法采信。因此,建议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一笔工程款支付和变更事项均有据可查。同时,若存在口头承诺或非正式沟通,应通过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予以补强,必要时可申请公证保全。

起诉流程与法院管辖选择策略

工程款纠纷起诉通常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立案—受理—送达—答辩—开庭—判决—执行。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时,需准确列明原被告信息、诉讼请求(如要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事实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工程款纠纷中,合同履行地一般指工程所在地,因此多数案件会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然而,对于跨区域大型项目,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评估不同法院的审判效率、地方保护倾向等因素,合理选择管辖法院。部分当事人还会考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被告转移资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此外,若争议金额较大,还可考虑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但需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否则将无法排除法院管辖。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注意事项

在工程款纠纷中,承包人最有力的法律武器之一便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该权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但要成功行使该权利,必须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施工主体,具备相应资质;其次,工程已实际完成或部分完成,且不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再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逾期则丧失权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只要承包人已实际停工且发包人长期拖欠工程款,也可视为“视为竣工”而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此外,抵押权、银行贷款债权等其他担保物权不得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企业在主张权利时,务必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主张,并通过起诉或申请执行等方式正式确认该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利落空。

执行阶段的难点与应对措施

即便获得胜诉判决,工程款的实际回收仍面临重重挑战。部分发包方因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此时,承包方需迅速启动执行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配合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若发现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拒不申报,可依法追究其拒执罪责任。此外,针对一些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资项目,可尝试通过行政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介入等方式推动执行。在极端情况下,若对方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也可考虑申请破产清算,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分配。在整个执行过程中,保持与执行法官的密切沟通,及时提交新发现的财产线索,是提升执行成功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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