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复合型交易模式。在该类合同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方供应商购买特定设备或资产,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通常可根据约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种交易形式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渠道,也有效缓解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压力。从法律属性上看,融资租赁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双重特征,但其核心在于“融资”功能,而非单纯的财产使用。因此,法律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准严格,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要件: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由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再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核心依据——合同约定优先
在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最终归属问题,首要依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这一条款赋予了合同自由原则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充分适用空间。实践中,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合同都会就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具体安排,例如设定“留购价”(象征性价格)或“名义价格”(如1元),使承租人在支付全部租金后,以极低成本获得租赁物所有权。此外,部分合同还会设置“回购选择权”或“续租权”,进一步丰富权利义务结构。由此可见,合同约定是决定租赁物归属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依据,具有高度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无明确约定时的法定归属规则解析
当融资租赁合同未就租赁期满后的租赁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时,法律将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推定:即“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租人继续承租,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然而,此规定并不直接解决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此情形下,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若合同未约定所有权转移,且承租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如支付全部租金),则应推定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给承租人。尤其在承租人长期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且无其他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支持承租人取得所有权。同时,如果出租人未及时主张返还租赁物,亦可能被认定为放弃追索权。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无书面约定,若存在事实上的权利转移行为(如承租人自行处置、改造或出售租赁物),也可能构成对所有权转移的默示认可。
特殊情形下的所有权归属判断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租赁物归属问题更加复杂。例如,当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此时租赁物是否仍归承租人?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此时,租赁物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不得因合同未完成而自动转移。此外,若租赁物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毁损、灭失,且保险赔付金已支付,该款项的归属也影响所有权的实现。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承租人,而出租人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则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又如,在破产程序中,若出租人未完成所有权登记,其对租赁物的取回权可能面临限制,需与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这些例外情况均表明,租赁物归属不仅取决于合同文本,还受制于履约状态、风险承担及外部法律环境的影响。
所有权转移的公示与对抗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和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若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其权利可能无法对抗第三人。因此,实务中,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会通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登记”,以增强其所有权的公示效力。一旦完成登记,即使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出租人也可主张取回权,避免租赁物被纳入破产财产。此外,若租赁物为机动车、船舶或航空器等特殊动产,还需依法办理相应的物权登记手续,否则难以主张完整的所有权。可见,登记不仅是权利实现的形式要件,更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常见争议类型与司法裁判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归属的纠纷频发。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名义价格”是否构成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部分法院认为,只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支付1元留购价即可取得所有权”,即应认定为所有权转移,无需额外评估或清算。另一些案件则强调,若承租人未实际支付留购价,或出租人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并未完成转移。此外,关于“售后回租”模式下租赁物归属的问题也引发广泛讨论。在该模式中,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后再租回,若未完成真实产权转移,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进而影响租赁物归属的合法性。近年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不断细化,裁判尺度趋于统一,强调尊重合同意思自治,同时注重保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实务操作建议与风险防范策略
对于融资租赁各方而言,应在签约阶段即明确租赁物归属安排。建议在合同中详细列明: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留购价金额、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节点、过户手续的办理责任方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救济路径。同时,出租人应确保完成动产融资登记,必要时可对租赁物进行保险投保,以降低资产流失风险。承租人则应保留租金支付凭证、交接记录等证据材料,防止因举证困难而丧失权利主张。若涉及大型设备或不动产类租赁物,更应同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避免出现“有物无权”的尴尬局面。此外,定期审查合同履行状况,及时发现潜在违约信号,有助于提前化解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