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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依据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法律依据概述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企业融资及资产优化等领域。其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中,《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至第七百五十八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解除、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等核心内容作出了系统性规定,构成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这些条款不仅明确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地位,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交易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范,从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强调了融资租赁区别于传统租赁的核心特征:三方主体(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之间的协同合作,以及“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该条文还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且需具备明确的租赁物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期、违约责任等关键要素。若合同未满足法定要件,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影响交易稳定性。此外,《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合同必备条款,要求当事人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标准等内容作出清晰约定,防止因信息模糊引发争议。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与风险承担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至关重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即使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其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可通过取回租赁物实现债权救济。同时,该条款也明确了承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义务,若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灭失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出租人仍可请求支付相应租金,体现了融资租赁中“持续性付款义务”的特点。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用于判断纠纷中各方的责任边界,尤其在涉及重大设备、进口资产等高价值租赁项目中具有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支付全部租金;若租赁物已经严重受损或丧失使用价值,出租人亦可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该规定赋予出租人较强的债权保护机制,有助于降低金融风险。与此同时,第七百五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承租人擅自转让、抵押或出租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这些条款共同构建起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刚性约束体系,防止承租人滥用租赁物使用权。对于出租人而言,一旦发现承租人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及时行使法定权利,避免因怠于追索而丧失救济机会。

登记制度与公示效力

为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安全性与透明度,我国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虽属于出租人,但若未进行有效登记,则可能面临“善意第三人”取得优先权的风险。特别是当承租人将租赁物另行抵押或出售给第三方时,未经登记的融资租赁权益难以对抗善意买受人。因此,及时在统一登记系统中完成融资租赁登记,已成为实务中的重要合规动作。登记内容包括出租人信息、承租人信息、租赁物描述、合同编号及生效日期等,一经登记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该制度有效防范了“一物多租”“重复融资”等市场乱象,提升了融资租赁行业的信用水平。

跨境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日益频繁。此类交易往往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需要明确法律适用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若无约定,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跨境融资租赁中,通常倾向于选择出租人所在地或租赁物所在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此外,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融资租赁公约》(UNCITRAL Leasing Convention)虽未在我国正式批准,但在部分涉外案件中仍可作为参考依据,尤其在解释合同条款、界定权利义务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企业在开展跨境融资租赁时,应充分评估目标国家的法律环境,结合合同约定与国际惯例,制定合规的交易结构。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分析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例如,在某知名上市公司融资租赁案中,法院认定尽管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因长期拖欠后续租金且未提供有效担保,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该案确立了“持续性付款义务”与“合同解除权”之间的平衡原则。另一起涉及船舶融资租赁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即便租赁物已在境外登记,只要出租人完成了国内统一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维护其物权。这些判例反映出司法机关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尊重与保护,也为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合同效力、租金计算、违约金调整等具体标准,增强了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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