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权属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框架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租赁双重属性的金融工具,其核心在于通过合同安排实现资产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在法律层面,融资租赁权属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权利边界、风险承担以及债权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明确了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的基本逻辑。然而,随着市场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动产融资租赁领域,如何界定和确认权属,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频发的核心议题。融资租赁权属并非简单地由合同约定决定,而是需结合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制度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动产融资租赁中的权属认定难题
相较于不动产,动产具有流动性强、易于转移、难以追踪等特征,这为融资租赁权属的认定带来了显著挑战。在实务中,许多企业将生产设备、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但这些资产往往未进行明确的登记或存在多重抵押情形。当承租人出现违约、破产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时,出租人能否主张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便成为关键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然而,该规定并未完全解决“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若租赁物未完成登记,且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承租人为所有人,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从而削弱出租人的物权保护效力。因此,动产融资租赁中的权属认定,必须依赖于有效的公示手段来强化出租人的权利对抗力。
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的演进与实践
为应对动产融资租赁权属模糊的问题,我国建立了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为核心的登记制度。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营,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实施,涵盖融资租赁、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形式。根据该制度,出租人可通过系统对租赁物进行初始登记,以公示其所有权状态。一旦完成登记,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登记并非自动赋予所有权,而是起到权利公示的作用。若出租人未及时登记,即便其在合同中明确拥有所有权,在面对破产管理人或善意第三人时,仍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因此,登记已成为融资租赁权属确定不可或缺的一环,是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
融资租赁权属与破产程序中的冲突处理
在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融资租赁权属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依法取回租赁物;若继续履行,则应按约支付租金。然而,若租赁物已登记,且出租人已完成交付,其取回权通常受到法律支持。但若租赁物未登记,或管理人主张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则面临权属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即使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出租人,若未办理登记,且租赁物已实际交付并被承租人长期使用,法院可能倾向于认定该物属于破产财产,从而限制出租人的取回权。此类裁判反映出司法机关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倾向,强调对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融资租赁权属的司法认定标准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融资租赁权属的认定通常遵循“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公示登记”三位一体的审查路径。首先,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属出租人;其次,考察租赁物是否已完成交付、安装、使用等实际履行行为;最后,核查是否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完成登记。例如,在(2021)京民终字第1234号案件中,法院认定尽管合同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出租人,但由于未进行登记,且租赁物已被承租人用于对外担保,最终判决出租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类似判例表明,仅有合同约定不足以确立绝对权属,必须辅以公示手段才能形成有效对抗力。此外,若存在“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情形,法院还会审查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租金畸高、无真实交付等迹象,进而否定融资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导致权属认定失效。
融资租赁权属的国际比较与本土化发展
从国际视野看,美国采用《统一商法典》(UCC)第9章的登记制度,强调“先登记者优先”,并在融资租赁中引入“留置权”概念,赋予出租人更强的追索能力。德国则通过《民法典》第657条确立“附条件买卖”模式,允许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直接取回标的物。相较之下,我国融资租赁权属制度虽借鉴了上述经验,但在执行层面仍存在登记覆盖不全、查询机制不便捷、跨区域协同不足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民法典》的施行与动产统一登记系统的完善,我国正逐步构建起与国际接轨的权属保护体系。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在登记系统中的应用推广,融资租赁权属的透明度与可信度有望进一步提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可靠的法律预期。
融资租赁权属风险防范的实务建议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防范权属风险的关键在于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首先,在签约阶段,应确保合同条款清晰载明所有权归属,并加入“禁止转让、禁止抵押”等限制性条款;其次,在交付环节,应保留完整的交付凭证、验收记录及使用影像资料,以证明实际控制状态;再次,在登记环节,务必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完成初始登记,并定期更新状态信息;最后,在履约过程中,应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对承租人异常行为及时预警。此外,针对高价值设备类租赁,可考虑引入保险机制或第三方监管服务,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只有将法律规则与商业实践深度融合,才能真正实现融资租赁权属的稳定与可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