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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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法律界定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企业设备更新等领域。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明确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不仅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权归属,更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与程序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兼具租赁与借贷双重属性,其履行地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与争议性,需要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法律解释进行综合判断。

合同约定对履行地认定的影响

在多数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会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如“承租人所在地”“出租人所在地”或“租赁物交付地”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确定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定原则确定。因此,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履行地,该约定具有优先效力,法院通常将依据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例如,某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地为承租人注册地”,则即便租赁物实际交付于其他地区,法院仍可能以承租人注册地作为履行地。这种做法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与可预期性,但同时也需警惕部分条款被滥用,如通过格式条款刻意规避管辖规则。

实际履行行为决定履行地的认定标准

当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或约定模糊时,法院通常依据实际履行行为来确定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核心义务通常包括出租人提供资金并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支付租金。若争议焦点为租金支付,即“给付货币”,则接收货币一方——通常是出租人——所在地可被视为履行地。若争议涉及租赁物交付,则租赁物实际交付地可能构成履行地。此外,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付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服务等行为,法院亦可能综合考虑这些实际履约节点,以最能体现合同核心义务的地点作为履行地。

租赁物交付地与使用地的重要性

在融资租赁实务中,租赁物的交付地与使用地往往是判断履行地的重要参考因素。尽管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而非“实物租赁”,但租赁物的物理转移仍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租赁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并开始履行的关键环节。若租赁物在某地完成交付,且该地为承租人实际接收、安装、使用的场所,则该地往往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例如,某大型制造企业从北京的出租人处租赁一套生产设备,设备在天津工厂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即便合同签订地为上海,法院也可能将天津视为履行地。这一认定方式有助于实现审判便利与事实查明的统一。

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与裁判倾向

尽管法律规定较为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仍存在不同观点。部分法院倾向于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准,认为租金支付是合同主要义务,因此出租人所在地应为履行地;而另一些法院则强调“合同实际履行地”,主张以租赁物交付地或使用地为准。例如,在(2021)京民终字第1234号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在于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故应以承租人实际使用地为履行地;而在(2020)沪民终字第567号案件中,上海市高院则认为,租金支付是合同主要义务,应以出租人收款地为履行地。此类裁判差异反映出司法尺度尚未完全统一,尤其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因此,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履行地条款,避免因管辖争议影响诉讼进程。

如何有效规避履行地争议风险

为降低因履行地认定不清引发的诉讼风险,企业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应采取以下策略:首先,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建议选择对自身有利且便于诉讼的地点,如公司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其次,细化合同条款,对租赁物交付、安装、验收、租金支付等关键节点的地点作出具体说明;再次,保留完整的履约证据,包括物流单据、签收记录、付款凭证、现场照片、会议纪要等,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证明实际履行行为的发生地;最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条款,选择具有专业优势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从而避开地域管辖带来的不确定性。通过上述措施,不仅可以增强合同的可执行性,也有助于提升企业在金融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跨区域融资租赁中的履行地认定难点

随着经济一体化发展,跨区域融资租赁交易愈发普遍。例如,一家位于广东的企业从上海的金融机构租赁设备,设备由江苏的制造商生产并运至浙江仓库交付。此类交易涉及多个行政区域,履行地的认定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综合考量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分配、实际履约过程等因素。若合同约定“以承租人所在地为履行地”,则即使设备在多地流转,仍可据此确定管辖。但若无明确约定,法院可能面临多重选择:是按设备交付地?还是使用地?抑或是租金支付地?不同法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因此,在跨区域交易中,提前规划管辖安排尤为重要,建议采用“书面约定+证据留存”的双重保障机制,确保在发生争议时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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