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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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属于贷款吗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与贷款的基本概念解析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逐渐被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所广泛采用。然而,许多人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仍停留在“类似贷款”的层面,进而产生疑问:融资租赁是否属于贷款?要解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融资租赁与传统贷款在法律性质、运作机制和权利义务关系上的根本区别。贷款是金融机构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资金,由借款人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其核心在于“资金的借贷”;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以租赁物为载体的融资安排,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支付租金,最终可能获得设备所有权。这种模式的核心并非单纯的资金融通,而是“物权与债权相结合”的复合型交易结构。

融资租赁的法律属性与合同本质

从法律角度来看,融资租赁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条款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买卖+租赁”的双重法律特征。这意味着,出租人不仅承担了购买设备的义务,还需确保设备符合承租人需求,且在租赁期间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这与贷款合同中银行仅提供资金、不涉及实物交付的本质完全不同。因此,融资租赁更接近于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合同,而非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归属与风险承担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尽管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但法律上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直至租赁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转移至承租人。这一设计使得出租人在整个租赁周期内具备对设备的控制权,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依法收回设备,而不必依赖于追索现金债务。这种风险控制机制是贷款难以复制的。在贷款模式下,一旦借款人无法还款,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追偿,且往往面临资产变现难、执行周期长等问题。而融资租赁通过保留物权,增强了债权实现的保障能力,也进一步说明其不属于纯粹的信贷行为。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准则差异

从财税角度观察,融资租赁与贷款的处理方式存在显著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交易进行确认。这意味着承租人需将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同时确认相应的长期应付款项。而贷款在会计上仅体现为一项负债,不会导致资产入账。此外,在税务处理方面,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通常可全额税前扣除,而贷款利息支出虽也可扣除,但受限于资本弱化规则及利率上限等政策约束。这些差异表明,融资租赁在财务和税务层面并未被视作“贷款”,而是被当作一种资产使用权的获取方式。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始终坚持“名实相符”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判例明确指出,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租赁物、出租人是否履行了购买义务、租金是否与租赁物价值及使用期限相匹配,以及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使用设备。如果某项交易缺乏真实租赁物、租金设定明显偏离市场水平、或出租人未真正取得设备所有权,则法院可能认定该交易“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从而按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这一司法导向强调,只有当交易具备完整的租赁要素时,才能被认定为真正的融资租赁,否则将被穿透认定为贷款性质。

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独特优势

相较于传统贷款,融资租赁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路径。尤其对于技术更新快、设备投入大的行业,如制造业、医疗设备、交通运输等,企业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以租代购”,无需一次性支付大额资金,降低现金流压力。同时,由于租赁物本身作为担保,企业即使信用评级较低,也可能获得融资支持。此外,部分融资租赁项目还可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进一步提升融资性价比。这些优势使得融资租赁成为现代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工具,其功能定位远超传统贷款范畴。

融资租赁与贷款的监管边界

从金融监管角度看,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中国银保监会(原银监会)监管,其业务范围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等多种形式。而贷款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机构开展,受到存款准备金率、贷款集中度等多项限制。监管部门对两类业务的审批标准、资本充足率要求、风险拨备比例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反映出两者在监管体系中的不同定位。若将融资租赁等同于贷款,将导致监管套利,破坏金融市场的公平性与稳定性。因此,监管层始终强调区分二者,防止“类贷款”行为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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