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持续优化与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设备更新升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发布通知,明确相关要求与监管原则。
一、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界定与业务范围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该类业务必须具备真实、合法的租赁标的物,不得以虚构或虚假交易掩盖实质借贷关系。严禁以“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方式规避金融监管,不得将无实际用途或已报废的资产作为租赁标的。所有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记载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交付时间及地点等核心要素,确保交易可追溯、可核查。
二、强化从业机构准入与资质管理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经营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金融或工商登记许可。金融租赁公司须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批准设立;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则应依据《商务部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不得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融资租赁”名义吸收公众资金或开展变相放贷活动。
三、严格控制杠杆率与资本充足水平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控制杠杆比例。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非金融租赁公司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标准,确保资本金充足。严禁通过短期融资、高成本嵌套产品等方式过度扩张规模。各机构需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现金流状况及风险敞口数据,接受穿透式监管。对于资本充足率持续不达标、存在重大流动性风险隐患的机构,监管部门将采取限制新增业务、责令整改直至暂停经营等措施。
四、加强租赁物真实性审查与尽职调查
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在于租赁物的真实存在与可变现能力。所有租赁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尽职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权属清晰、无抵押或查封记录;技术性能符合合同约定;市场价值评估合理且有第三方机构背书。严禁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未来收益权等难以估值或变现的资产作为主要租赁标的。对于涉及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生产设施等高价值资产的项目,应要求提供原始购置发票、产权证明、检测报告等完整资料,并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五、规范合同签订与信息披露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应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条款内容清晰明确,不得设置霸王条款或隐性收费。合同中应明确租金支付周期、违约责任、提前解约条件、保险安排、维修责任划分等关键事项。同时,承租人有权在签署合同前获取完整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包括租赁物清单、利率说明、费用明细等。禁止在合同中设置模糊表述或隐藏附加费用。所有重要信息应在签约环节进行充分告知,确保承租人知情权与选择权。
六、严控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行为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之间的租赁交易实行特别审查。严禁利用关联交易虚增资产、转移利润或规避监管。对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的租赁项目,须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披露交易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并接受董事会或监事会监督。监管部门将重点监测异常关联交易,一经发现存在利益输送、虚假交易等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七、强化反洗钱与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融资租赁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大额交易监测等制度。对新客户必须完成KYC(了解你的客户)流程,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授权书等资料。对于单笔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租赁项目,应进行强化尽调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应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机制,对高风险客户实施更严格的审查频次与管控措施。
八、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安全管理
融资租赁公司应建设统一、安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租赁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包括项目申请、审批、合同签署、租金催收、资产台账、风险预警等功能模块。系统数据应具备可审计性,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同时,应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客户信息、交易数据泄露或被非法使用。对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数据,必须采取加密存储、权限分级、访问日志留痕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处理合法合规。
九、建立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各地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推广标准化合同模板,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同时,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嫌违规经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通过12315平台、金融监管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反映。监管部门将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效应,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监管氛围。
十、明确监管职责与处罚措施
各级金融监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形成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提升违法成本,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公平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