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政策背景与核心问题解析
在当前我国增值税制度体系下,企业对进项税额的抵扣权是衡量其税务负担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设备、车辆等固定资产,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融资租赁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实际税负,也直接影响到财务规划和经营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项税抵扣的核心前提是“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且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判断融资租赁中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必须结合具体的交易性质与税收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性质与税务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安排。从法律角度看,融资租赁兼具“买卖”与“租赁”的双重属性。在会计处理上,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关于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如租赁期占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接近于公允价值等),承租人需将租赁资产确认为自有资产,并计提折旧。而在税务层面,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这表明,融资租赁本身属于应税行为,其涉及的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取决于该进项税是否对应于可抵扣的应税项目。
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条件与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抵扣:第一,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第二,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第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发票信息真实、完整,且未超过认证期限。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作为出租方,采购设备并转租给承租人,其购入设备所取得的进项税额通常可以正常抵扣。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资产时,其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是否构成“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的范畴,从而具备进项税抵扣资格。
承租人视角下的进项税抵扣可行性分析
在实务操作中,承租人往往希望将融资租赁支付的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税部分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然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购进货物”包括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资产。尽管如此,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融资性售后回租”或“经营性租赁”,则可能影响抵扣资格。值得注意的是,若承租人能够证明其取得的融资租赁资产用于应税项目,且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额仍有可能被允许抵扣。
税务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争议焦点
近年来,多地税务机关对融资租赁进项税抵扣问题进行了不同尺度的解释。例如,在某地税务局发布的案例中,一家制造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企业可以将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理由是该设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符合“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基本要求。然而,在另一案例中,某交通运输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车辆,因无法提供完整的合同及发票匹配材料,被税务机关拒绝抵扣。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与交易的真实目的。此外,若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变相借款”而非真实租赁,也可能导致进项税抵扣资格丧失。
关键风险点与合规建议
企业在申请融资租赁进项税抵扣时,必须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风险点:一是确保融资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具备完整的租赁要素,避免被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二是取得由出租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内容与合同一致;三是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留存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发票、设备验收单等相关资料;四是合理区分用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的资产用途,避免因混用而引发抵扣争议。特别提醒,若企业同时存在简易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应按照比例分摊进项税额,防止超范围抵扣。
跨区域税务协调与政策趋势展望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在跨区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在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时,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进项税抵扣的可行性,必要时可申请税务事项事先裁定。从长远来看,随着增值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金税工程”四期系统的推进,税务监管将更加精准化、智能化。未来,国家可能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进项税抵扣的适用条件与操作规范。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动态,及时调整财税策略,确保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