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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出台背景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融资租赁作为现代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猛。在推动设备更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伴随行业快速扩张,部分企业存在监管套利、违规经营、风险积聚等问题,暴露出制度供给不足、监管标准不统一等短板。为规范行业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银保监会于近期正式发布《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进入精细化、法治化监管新阶段。该《细则》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此前监管政策碎片化的空白,也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适用范围与主体界定清晰化

《细则》明确将融资租赁公司纳入统一监管框架,涵盖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时,对“融资租赁”行为进行了精准定义: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求购买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可选择留购、续租或返还设备。这一界定有助于区分融资租赁与借贷、分期付款等其他交易模式,避免监管模糊地带。此外,《细则》特别强调,不得以融资租赁名义开展变相贷款、资金池运作或非法集资活动,从源头上遏制“类信贷”风险。

资本充足与风险控制机制强化

为确保融资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营,《细则》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必须保持不低于8%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并建立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求公司设置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1.5%,且应专户管理、专项使用。针对单一客户或关联方的融资集中度,《细则》规定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项目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有效防止过度依赖个别客户带来的潜在风险。这些指标设计既兼顾行业发展弹性,又强化了风险底线思维。

业务范围与合规经营要求细化

《细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边界作出严格限定,明确禁止以下行为: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非持牌融资活动;不得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客户提供高杠杆租赁产品;不得以虚假合同、虚构标的物等方式骗取银行授信或政府补贴。对于售后回租业务,《细则》要求必须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租赁物所有权转移须完成法定登记手续,严禁“空转”或“假租真贷”。此外,鼓励公司聚焦制造、能源、交通、医疗等实体经济领域,支持绿色低碳转型项目,推动融资租赁回归服务实体本源。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建设升级

为提升行业公信力与外部监督效率,《细则》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质量分类、不良资产率、拨备覆盖率、关联交易情况等核心指标。每季度末需在官方网站或指定平台披露年度审计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及客户投诉处理结果。对于涉及大额融资、跨境合作或股权变更等敏感事项,须提前报备并说明合理性。同时,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实现租赁物权属状态实时查询,防止一物多租、重复抵押等纠纷发生。此举极大增强了交易安全性与市场透明度。

监管协同与法律责任明确

《细则》强调跨部门协作机制,明确银保监会统筹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属地日常监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责配合执法。对于违反《细则》的行为,如虚增资产、挪用资金、逃避监管检查等,将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业务、吊销牌照等处罚措施,并纳入金融失信名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引入“穿透式监管”理念,对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代持股份等情况进行深度核查,杜绝“影子股东”和隐匿风险。这一体系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闭环。

行业影响与未来展望

《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实施,将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迈向“精耕细作”。短期来看,部分规模较小、风控薄弱的机构可能面临退出压力,行业集中度有望提升。长期而言,合规经营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备专业服务能力、技术支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优质公司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应用将进一步深化,大数据风控、区块链确权、智能合约等创新工具将在租赁全流程中落地推广。随着监管规则不断成熟,融资租赁将在支持高端制造、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更关键作用,成为连接金融与实体经济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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