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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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所有权归谁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现代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运营资金周转等领域。从法律性质上看,融资租赁是兼具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双重特征的复合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在此过程中,虽然租赁物在物理上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但其所有权归属却存在复杂的法律判断。融资租赁的核心特征在于“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即通过租赁的形式实现资金的融通,同时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控制。这种制度设计既满足了承租人获取设备使用权的需求,又为出租人提供了风险保障机制。

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一条款确立了融资租赁中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在正常履行合同期间,即便租赁物实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其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人。该规定旨在保护出租人的财产权益,防止因承租人财务状况恶化而导致租赁物被纳入破产清算范围,从而影响出租人的债权实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所有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强调在合同无特别约定时,应以登记为准,未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即使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出租人,若未完成法定登记程序,仍可能面临权利主张受阻的风险。

所有权登记制度在融资租赁中的作用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并非仅凭合同约定即可成立,还需通过动产抵押登记或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公示。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及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若为动产,出租人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登记,方可有效对抗第三人。登记不仅具有公示效力,还具备对抗效力,即一旦完成登记,即使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第三方,该第三方也无法取得合法所有权或优先受偿权。实践中,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因疏于登记导致无法追回租赁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完善登记程序已成为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确认所有权归属的重要法律支撑。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是否影响所有权

尽管承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对租赁物拥有实际控制权和使用收益权,但这并不等同于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上,占有与所有是两个独立的概念。承租人虽可对租赁物进行日常使用、维护甚至部分改造,但其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例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出售、抵押或设定其他负担。若承租人违反上述义务,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属于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合法占有,而非所有权的体现。因此,占有状态不能作为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必须结合合同约定、登记情况以及权利外观综合判定。

特殊情形下的所有权争议与司法认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或所有权归属可能引发争议。例如,当出租人未实际购买租赁物,而是虚构交易背景,形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款”的合同结构时,法院通常会认定该合同无效,进而否定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此类情形常见于规避监管、逃避税收或虚增资产规模的金融操作中。此外,若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或权属不清,如已存在多重抵押或已被查封,出租人即便完成了登记,也可能因缺乏真实物权基础而无法主张所有权。在这些复杂案件中,法院更倾向于审查合同的真实目的、交易实质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而非单纯依赖形式上的合同文本或登记记录。由此可见,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任何形式主义的操作都可能被司法机关识别并否定。

融资租赁所有权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关系

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清晰界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机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融资租赁是重要的信贷投放方式之一,其风险控制核心在于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保障。一旦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通过行使取回权迅速收回租赁物,并通过处置变现实现债权清偿。然而,若所有权不明确或未完成登记,出租人将面临“有物无权”的困境,难以有效执行取回权。与此同时,其他债权人(如普通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也可能主张对租赁物的权利,尤其是在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此时,若出租人未能及时登记,其所有权主张将难以获得支持。因此,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看,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归属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风险控制与信用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务操作中如何确保融资租赁所有权的有效性

为确保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有效性,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应采取一系列规范化措施。首先,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并写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完整所有权”的条款。其次,务必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中完成融资租赁登记,确保权利公示的合法性与完整性。第三,建议对租赁物进行实物核查与标识管理,如加装铭牌、安装定位装置等,以增强权利外观的可识别性。第四,定期开展尽职调查,核实租赁物的权属状态,避免涉及已有抵押、查封或权属争议的资产。第五,对于重大项目的融资租赁,可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合同签署与交付过程,提升证据效力。这些措施共同构成一套完整的权属保障体系,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快速锁定权利边界,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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