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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与基本特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为手段、融资为目的的特殊交易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种交易模式突破了传统租赁的单一使用权转移,具备明显的融资属性。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通常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其核心功能并非单纯提供设备使用权,而是通过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实现资金的循环与增值。其基本特征包括:标的物特定性、长期性、不可撤销性以及承租人承担租赁物风险等。这些特征决定了融资租赁不同于普通租赁,具有较强的法律规制需求。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成立要件

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需满足法定要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若涉及法律特别规定或强制性要求,则需履行相应程序。在融资租赁领域,合同的生效不仅依赖于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还要求具备真实的租赁物、明确的租金支付安排及合理的租赁期限。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形,即当事人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但实质上并无真实租赁物交付,或租金设置明显偏离市场价值,此类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被重新定性为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指出,判断是否构成真实融资租赁,应综合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关系、租赁物是否可识别、是否实际交付使用等因素。因此,合同的合法性不仅取决于形式,更取决于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交易目的的正当性。

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与风险承担

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尽管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但法律上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这一制度设计是融资租赁区别于分期付款买卖的关键所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然而,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复杂化,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如何分配成为争议焦点。一般情况下,租赁物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承租人承担,即便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承租人仍需继续支付租金。这一规则旨在保障出租人的投资回报,但也引发部分承租人对风险过重的质疑。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支持“风险随占有转移”的原则,但若出租人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或租赁物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损毁,出租人亦可能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在租赁期间发生破产的情形下,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也备受关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从而保护出租人的优先受偿权。

租金支付与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

租金支付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义务之一。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是维系合同正常履行的基础。若承租人逾期支付,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提前收回租赁物或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付款周期的,出租人可请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有权取回租赁物。然而,司法实践对“合理宽限期”存在不同理解。部分法院认为,应给予承租人合理时间补救,避免过度惩罚;而另一些判例则强调合同严守原则,允许出租人迅速行使权利。此外,关于违约金的设定,若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予以调减。因此,合同中租金条款的合理性、违约责任的明确性,直接决定纠纷解决的走向。

融资租赁中的登记制度与公示效力

为防范一物多租、重复抵押等风险,我国建立了融资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登记后,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对外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制度有效解决了传统租赁中所有权难以公示的问题,增强了交易安全。尤其在承租人破产或涉及其他债权人追偿时,已登记的融资租赁权利可优先于一般债权获得清偿。然而,实践中仍存在登记不及时、信息错误或未登记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有案例显示,因出租人未及时办理登记,租赁物被法院认定为承租人财产,最终导致损失。因此,登记不仅是程序义务,更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建议所有融资租赁交易均应在合同签订后尽快完成登记,确保法律效力的完整性。

涉外融资租赁的法律冲突与管辖选择

随着跨境贸易的发展,涉外融资租赁日益增多。此类合同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产生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例如,租赁物的交付地、承租人所在地、出租人注册地、合同签署地等可能分属不同法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无约定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实践中,多数合同选择中国法或新加坡法作为准据法,因其法律环境稳定、司法体系成熟。同时,仲裁条款的设置成为解决国际争议的重要路径。许多融资租赁合同选择国际商会(ICC)仲裁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作为争议解决机构,以规避国内诉讼程序的不确定性。此外,跨境执行问题亦不容忽视,尽管《纽约公约》为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承认与执行基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执行障碍。因此,涉外融资租赁合同必须充分考虑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机制及执行可行性,提前规划风险防控策略。

融资租赁中的反垄断与合规风险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对合规性的要求日趋严格。特别是大型平台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进行变相融资,易触发反垄断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得滥用其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条件。若某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其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强迫下游中小企业接受过高利率或不合理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此外,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隐瞒费用、诱导签约等问题,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金融产品营销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如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已多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企业采取罚款、责令整改甚至吊销牌照等措施。因此,融资租赁企业在制定合同条款、设计产品结构时,必须强化合规意识,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定价公允、程序合法,避免陷入行政与刑事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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