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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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归属

时间:2025-12-11 点击:0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归属问题概述

在现代金融与产业融合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交通运输、医疗设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融资租赁合同不仅具备传统租赁的特征,更融合了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性。其中,租赁物的归属问题,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最为关键且易引发争议的核心条款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至第七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通常由当事人约定,若无特别约定,则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所有权仍归属于出租人。这一制度设计既保障了出租人的融资安全,也赋予了双方在合同自由原则下的充分协商空间。

法律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基本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该条款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原则,即尽管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但其并不因此获得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这种安排有效防止了承租人通过占有租赁物实现变相融资或恶意处置的风险,同时为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提供追索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并非绝对,而是以合同约定为优先。若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或约定部分价款支付后即可取得所有权,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受保护。

合同约定对租赁物归属的关键影响

在实务中,租赁物归属的确定高度依赖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常见的约定形式包括:一是“留购条款”,即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以象征性价格(如1元)购买租赁物;二是“回购条款”,即出租人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回购租赁物;三是“所有权转移时间点”的明确约定,例如在最后一期租金支付完毕后,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人。这些条款不仅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还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会计准则适用以及破产清算中的财产认定。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必须清晰界定租赁物归属的时间节点、条件及程序,避免因模糊表述导致后续纠纷。

租赁物归属与承租人破产情形下的法律冲突

当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尤为敏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的租赁物,原则上属于出租人的财产,可依法行使取回权。然而,若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且租赁物价值远超未付租金,出租人主张取回可能面临公平性质疑。在此类情形下,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租金支付比例、租赁物用途、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等因素,平衡各方利益。尤其在承租人持续经营对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倾向于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通过设定担保或分期付款等方式实现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租赁物归属与登记制度的协同作用

为增强租赁物所有权的公示效力与对抗第三人能力,我国建立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一旦完成登记,出租人的所有权将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法律效力,即使承租人将租赁物用于抵押、转让或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出租人仍可主张优先权。因此,及时、准确地办理租赁物登记,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实践中,部分出租人因疏忽未登记,导致在纠纷中无法证明所有权,从而丧失追索权,教训深刻。

租赁物归属与税务处理的联动关系

租赁物的归属安排直接影响税务筹划方案。在增值税方面,若租赁物所有权最终归属于承租人,且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等特定条件,可能触发不同的纳税义务;而在企业所得税层面,租赁物的折旧计提、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均与所有权归属密切相关。例如,若承租人拥有所有权,则可自行计提折旧,享受税收抵扣;若所有权仍属出租人,则折旧由出租人承担。此外,租赁物归属还影响印花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的适用。因此,企业在设计融资租赁结构时,需结合财务与税务目标,合理规划租赁物的最终归属路径,确保整体交易安排的合规性与经济性。

租赁物归属争议的常见类型与应对策略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租赁物归属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合同未明确约定归属,导致双方理解分歧;二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如转租、抵押、拆解或出售;三是租赁物毁损灭失后,责任如何分担;四是租赁期满后,双方对“留购价款”是否构成所有权转移的实质要件产生争议。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在合同中设置详细的履约条款,包括租赁物交付确认、使用限制、保险义务、维修责任、违约后果等,并配套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同时,定期开展合同履行审计与风险评估,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租赁物状态进行核查,以增强证据链完整性。

国际视野下租赁物归属的比较法观察

放眼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归属的立法态度存在差异。例如,美国采用“风险转移”模式,强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与风险承担,即便所有权未转移,也可视为实质上拥有权益;德国则严格区分“租赁”与“买卖”,坚持出租人始终保有所有权,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转移。相比之下,中国采取“合同自治+法定约束”双轨制,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又通过法律底线保障交易安全。这种模式兼顾灵活性与稳定性,有利于推动融资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随着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增多,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国内规则体系,将成为提升我国融资租赁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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