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融资租赁的法律背景与政策演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立医院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和信息化升级方面面临日益增长的资金压力。为缓解财政拨款不足的困境,部分公立医院开始探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取医疗设备或建设资金。这一模式虽在实践中逐步推广,但其合法性问题始终引发学界、监管机构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从政策层面看,国家对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要求日趋严格,尤其强调“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以及“非经营性资产不得用于担保”的基本原则。在此背景下,公立医院开展融资租赁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亟待厘清的核心议题。
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框架与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制度设计初衷在于促进企业融资与设备更新,尤其适用于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场景。然而,融资租赁的适用主体通常限定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或组织。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其法律属性与一般企业存在本质区别:其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财政拨款,资产归国家所有,不具备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和独立融资能力。因此,将融资租赁制度直接套用于公立医院,必须审视其是否符合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主体适格性要求。
公立医院参与融资租赁的合规风险分析
从现有监管文件来看,财政部、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多次重申,严禁公立医院以任何形式对外担保或进行债务融资,尤其禁止利用国有资产为外部融资行为提供抵押或信用支持。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立医院财务资产管理的通知》(财社〔2019〕67号)明确指出:“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举债,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或担保。”若公立医院作为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即便不涉及直接担保,其以未来租金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一种变相负债。这种安排可能被认定为规避财政监管、虚增负债规模,进而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关于“防范财务风险”的核心要求。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与裁判倾向
近年来,已有若干案例反映出法院对公立医院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态度。例如,在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租赁纠纷案中,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起诉一家三甲医院支付逾期租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该医院作为公益事业单位,不具备从事商业性融资活动的主体资格,且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损害了公共利益。类似判例在多地均有出现,反映出司法机关普遍持谨慎态度。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意见中也强调,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其民事行为应以维护公共安全与财政稳健为优先考量,任何可能引发财政风险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均应从严审查。
融资租赁模式在公立医院中的变通路径探讨
尽管直接采用融资租赁存在法律障碍,但部分医疗机构通过创新结构设计实现融资目的。例如,采用“项目公司+PPP模式”架构,由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牵头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名义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约,再由医院提供运营收益作为还款保障。此类模式在形式上避免了公立医院直接承担债务责任,同时实现了设备采购与资金筹措的目的。此外,也有地区尝试引入“财政贴息+市场化融资”组合机制,即由地方政府提供部分贴息支持,降低医院实际融资成本,从而减轻财务负担。这些做法虽未完全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但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了可行路径,体现了制度灵活性与现实需求之间的平衡。
监管部门对公立医院融资行为的审查重点
当前,审计署、财政部门及卫健委对公立医院融资活动的审查力度持续加强。重点关注内容包括:融资行为是否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举债;是否形成隐性债务;是否影响医院正常运行与公共服务供给。对于融资租赁项目,监管部门特别关注其合同条款是否合理、租金支付周期是否过长、是否存在“明租实贷”等变相贷款特征。一旦发现违规操作,不仅可能追责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要求限期整改并收回已使用的资金。因此,公立医院在考虑融资租赁时,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审查机制,确保每一步操作均有据可依、有迹可循。
国际经验与国内制度衔接的思考
在一些发达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的设备采购与融资管理相对成熟,普遍采用政府采购、专项债券或公私合作(PPP)等方式解决资金缺口。例如,英国国民健康服务体系(NHS)通过中央财政统筹预算与长期租赁协议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医疗设备的可持续更新。这些经验表明,公立医院融资不应简单照搬企业模式,而应构建与公共财政体制相匹配的制度框架。我国正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亟需建立科学、透明、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可通过立法明确公立医院融资的边界与程序,赋予其在特定条件下适度融资的权利,同时强化全过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与风险外溢。
未来政策完善的方向与建议
为兼顾公立医院发展需求与财政安全,有必要推动相关政策的系统性修订。一方面,可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基础上,细化公立医院资产运用的合法边界,明确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或关键设备更新领域,经审批后可采取有限度的融资租赁试点。另一方面,应建立公立医院融资备案与动态监测机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融资项目,实行“一项目一评估”,确保资金用途真实、效益可测、风险可控。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公立医院特点的定制化融资产品,如基于绩效评价的分期付款、以服务收入为支撑的收益权质押等,提升融资效率的同时降低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