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与税务

首页 >> 新闻资讯 >> 国际金融与税务

江西省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时间:2025-12-11 点击:0

江西省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出台背景与政策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持续优化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推动产业升级、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设备更新换代方面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为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江西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于近期正式发布《江西省融资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江西省在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江西近年来积极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数字经济建设,对先进设备和技术装备的需求不断上升,融资租赁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融资方式,其规范化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也为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透明的融资渠道。

适用范围与主体界定清晰明确

《江西省融资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各类企业及机构。具体包括:依法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以及从事融资租赁相关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进行了法律层面的界定,强调其本质是以融物为核心的融资行为,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可选择留购、续租或归还租赁物。这一定义既与国家现行金融监管标准保持一致,又充分考虑了江西省产业特点与市场实践需求。此外,《办法》特别指出,凡涉及基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高端制造、新能源、医疗设备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将被纳入重点监管范畴,以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关键领域。

准入门槛与设立条件严格规范

为防范行业无序扩张带来的潜在风险,《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准入要求。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实缴资本占注册资本比例不得低于80%;股东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配备具有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体系。此外,新设公司还需向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交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股权结构图、公司章程草案及风险防控预案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对于已设立但未达标的企业,将给予一定过渡期进行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将依法予以清理或限制业务开展。

业务范围与经营行为全面规范

《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系统性规范,明确禁止开展以下行为:以非法集资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向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高利贷性质的租赁贷款;虚构租赁物或虚增租赁价值套取信贷资金;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逃避监管。同时,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围绕江西省重点产业链布局,如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领域,提供定制化、专业化服务。在合同管理方面,《办法》要求所有融资租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内容须包含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交付时间、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并实行合同备案制度。监管部门将定期抽查合同执行情况,对存在重大瑕疵或欺诈行为的机构依法追责。

风险监测与动态监管机制强化

为提升行业整体风险识别与处置能力,《办法》建立了多层次、全流程的风险监测与监管机制。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依托省级金融信息平台,实现对融资租赁公司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比率、集中度风险等关键指标的实时监控。每季度开展一次非现场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检查,重点排查虚假交易、挪用资金、账外经营等问题。对于存在异常经营迹象的企业,将启动预警机制,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部分业务甚至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支持政策与行业发展环境优化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办法》也注重营造有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江西省政府将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服务实体经济、创新能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给予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贴息支持。鼓励各地市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园区,提供办公用房租金减免、人才引进奖励、项目落地绿色通道等配套服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投租联动”试点,探索“设备+金融+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此外,推动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租赁债权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转让,提高资产流动性。这些举措旨在激发市场活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和全国竞争力的优质融资租赁企业。

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

《办法》高度重视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障。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官方网站、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基本信息,并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人全面披露租金构成、利率水平、违约后果等关键内容。严禁隐瞒真实费率、设置隐性收费或诱导签约等行为。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规定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担保或其他附加服务。一旦发生纠纷,承租人可通过江西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服务中心、12315热线或司法途径维权。监管部门将定期发布行业信用报告,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切实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法律责任与违规惩处措施明确

《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各类行为设定了清晰的法律责任。对于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抽逃注册资本、挪用客户资金等行为,除行政处罚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融资租赁公司若连续两年出现不良资产率超过15%或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红线,将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建立从业人员执业档案制度,对严重失职、违规操作的人员实施从业禁入,有效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联系我们

免费获取您的专属解决方案

  联系人:罗律师

   电话/微信/WhatsApp:+86 18108218058

  邮箱:forte_lawfirm@163.com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交子大道333号中海国际中心E座8层812号

Copyright © 2025 四川凡能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XML地图 蜀ICP备202516132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