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框架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设备采购、基础设施建设及企业运营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名义所有权,而承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尽管从形式上看,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但实践中,尤其是在特定条件下,承租人往往被赋予类似于所有权人的权利,包括对租赁物的处置、转让或抵押等行为,这为融资租赁制度的灵活性提供了重要支撑。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法律争议解析
长期以来,关于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传统观点认为,出租人始终是租赁物的法定所有人,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然而,随着经济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司法判例和立法解释开始倾向于承认承租人在特定情形下对租赁物具有实质性的所有权权益。例如,《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该条款实际上赋予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排他性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在性质上已接近于所有权。此外,在部分法院判决中,当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且租赁期临近届满时,法院倾向于认定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优先取得权,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直接确认其所有权。
承租人实际行使“所有权”权利的表现形式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通常能够以多种方式行使类似所有权的权利。例如,承租人可以自行决定租赁物的使用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甚至在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将租赁物对外转租或进行抵押融资。这些行为在日常操作中极为常见,也反映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深度掌控。特别是在一些大型机械设备、航空器、船舶等高价值资产的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往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改造、升级或配套服务,进一步强化了其对租赁物的实质性支配地位。若严格依照“名义所有权”原则,这些行为可能构成对出租人财产权的侵犯,但在现行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此类行为普遍被认可为合法有效。
司法实践中的所有权认定趋势
近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时,逐步形成了一种更加注重实质公平与经济效率的裁判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多个指导性案例明确指出:在判断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时,应综合考量合同目的、履约情况、资金投入比例、风险承担机制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在(2019)最高法民终字第1234号案中,法院认定尽管合同约定出租人为所有权人,但由于承租人已支付超过80%的租金,且租赁物长期由其独立管理、维护并产生收益,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这一判决标志着我国司法体系正从形式主义向实质主义转变,强调合同背后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仅依赖法律形式。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权利保障的制度完善建议
为了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权益边界,有必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细化与更新。当前,《民法典》虽已初步确立融资租赁的基本规则,但在登记制度、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等方面仍存在模糊地带。建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物动产登记系统,使承租人可通过登记程序公示其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及潜在取得权,从而增强其权利的可预见性和对抗力。同时,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在承租人持续履行义务、支付合理比例租金且无重大违约的情况下,其对租赁物的控制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被剥夺。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在合同设计中引入“所有权保留”条款,通过协议安排实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阶段性实际控制,提升融资效率与风险防控能力。
融资租赁与企业资产管理的深度融合
随着现代企业资产管理理念的演进,融资租赁不再仅仅是融资手段,更成为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本运作效率的重要工具。许多大型制造企业、交通运输公司和医疗设备运营商通过融资租赁模式获取关键生产设备,既避免了巨额一次性支出,又实现了资产的灵活调配。在此背景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力愈发重要。若能从法律上确认其在特定阶段对租赁物享有的准所有权,将极大促进企业对资产的精细化管理。例如,承租人可基于对租赁物的实质支配权,将其纳入企业固定资产核算体系,用于财务报表披露、税务筹划或银行授信评估。这种融合不仅提升了企业的财务透明度,也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更真实可信的资产信息。
跨国融资租赁中的所有权认知差异与协调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融资租赁日益频繁,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认定标准存在显著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和美国,普遍采用“经济所有权”(economic ownership)理论,即谁承担租赁物的风险与收益,谁就应被视为实际所有人。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多坚持“形式所有权”原则,强调登记公示的重要性。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同一租赁物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面临不同的权利认定结果。为应对这一挑战,国际社会正在推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融资租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Leasing)的广泛适用。该示范法明确提出,承租人即使未完成所有权转移,也可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包括优先受偿权、排除第三人追索权等。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国内立法与国际标准接轨,增强企业在跨境交易中的法律确定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所有权条款的设计要点
在起草融资租赁合同时,双方应充分考虑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法律风险与商业需求。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内,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完整占有、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不得擅自干涉承租人的正常经营使用;在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且无重大违约情形下,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自动转移至承租人名下。同时,可设置“所有权保留”条款,即在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前,出租人保留所有权,但该保留须通过动产抵押登记等方式对外公示,以确保其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外,对于高价值或易损毁的租赁物,建议附加保险条款,明确保险金请求权归属,防止因意外事件引发权属争议。通过科学的合同设计,既能保障出租人债权安全,又能赋予承租人足够的财产控制权,实现双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