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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应为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属性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作为一项重要的支付工具,被广泛应用于保障买卖双方权益。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确保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后能够获得付款。而汇票(Bill of Exchange)则是信用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金融票据之一。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统一汇票与本票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汇票是一种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由出票人签发,要求受票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在信用证项下,汇票通常由受益人(出口商)开具,并提交至开证行或指定银行进行议付。此时,汇票的付款人即成为决定资金能否顺利兑付的关键角色。

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的法定主体界定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明确规定,当信用证要求提交汇票时,必须明确指出该汇票的付款人。若信用证未明确指定,则应以开证行为付款人。这一规定确立了“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汇票中的核心地位。换言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应当为开证行,而非申请人(进口商)或第三方银行。这是因为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已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履行付款义务,其信用等级和偿付能力构成了整个支付链条的基石。因此,从法律效力和操作实务来看,将开证行作为付款人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依据。

开证行作为付款人的法律基础与实践优势

将开证行设定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不仅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也具备显著的法律与操作优势。首先,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即对受益人承担了独立的付款责任,这种责任不因申请人(买方)的财务状况变化而免除。其次,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担保方,其付款义务具有强制性与独立性,不受买卖合同纠纷的影响。这意味着即使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争议,只要单据表面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此外,由于开证行通常为大型商业银行或跨国金融机构,具备强大的资信能力和全球结算网络,其作为付款人能有效降低交易风险,提升跨境支付的效率与可预见性。

例外情况:其他机构作为付款人的适用条件

尽管开证行是信用证项下汇票付款人的首选,但在特定情形下,信用证也可能指定其他机构作为付款人。例如,当信用证明确要求“付款人为指定银行”或“由保兑行付款”时,该指定银行或保兑行即成为合法的付款人。此类安排常见于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中,其中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额外提供付款保证,从而增强受益人的收款安全性。然而,即便如此,该指定银行仍需具备足够的信用资质,并且必须事先与开证行达成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信用证未明确付款人,但要求汇票上注明“由开证行付款”,则该指示构成对付款人的有效约束;反之,若未作任何说明,仍应默认以开证行为付款人。

付款人身份模糊可能引发的风险与争议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若信用证对汇票付款人未作清晰界定,或使用模糊表述如“由进口方付款”、“由承运人代收”等,极易引发法律争议与拒付风险。一方面,这类表述不符合UCP600关于“明确性”的要求,导致银行无法判断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若付款人非开证行,其信用状况难以评估,可能导致最终无法兑付。此外,一旦发生单据不符或付款延迟,受益人将面临追索困难,甚至丧失索赔权。因此,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信用证条款中必须对汇票付款人作出准确、唯一的定义,避免使用含糊不清的术语。

实务建议:如何正确设置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

对于出口商而言,在接受信用证前,应仔细审查信用证中关于汇票付款人的条款。若未明确指定,应主动要求开证行补充确认“付款人为开证行”或“由开证行付款”。对于进口商或开证行,应在开立信用证时,确保相关条款清晰无歧义,避免因付款人缺失或错误导致后续争议。同时,建议在信用证文本中直接写明:“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且仅限于开证行。” 这种措辞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最大限度减少解释空间。此外,银行在审核汇票时,也应严格对照信用证条款,确保付款人信息与信用证一致,防止因形式瑕疵导致拒付。

跨区域法律差异对付款人认定的影响

尽管国际规则如UCP600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汇票付款人的认定仍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部分国家的票据法强调汇票必须由“真实债务人”付款,而对银行信用的独立性理解较为保守。在这种背景下,若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并非实际交易相对方,可能引发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付款义务合法性的质疑。因此,在涉及多国法律管辖的交易中,建议在信用证中加入明确的法律适用条款,声明“本信用证及所涉汇票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并以开证行为唯一付款人”,以增强法律确定性。

结语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这是国际商事惯例与法律规范共同确立的核心原则。无论从信用证的独立性、银行信用的可靠性,还是从风险控制与纠纷预防的角度分析,都将开证行作为付款人是最优选择。企业在设计信用证条款时,务必重视付款人一栏的准确性与完整性,避免因疏忽导致支付中断或法律争议。唯有在清晰、合规的基础上构建支付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国际贸易中资金安全与交易高效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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