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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后还能索赔吗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工程结算后还能索赔吗?法律视角下的关键解析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结算被视为项目收尾阶段的重要环节,标志着发包方与承包方对工程量、质量及价款达成一致。然而,许多施工企业在完成结算手续后,仍面临来自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或质量问题。这引发了一个普遍且关键的法律问题:工程结算完成后,是否仍然可以提出索赔?从法律实践来看,答案并非绝对“能”或“不能”,而是取决于具体情形、合同约定以及证据支撑。理解这一问题,对于企业规避风险、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限制

工程结算协议是双方就工程最终价款、质量验收、责任划分等事项达成的一致文件,通常具备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双方签署结算协议,原则上应视为对工程总价、履约情况及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因此,结算协议本身往往被视作排除后续争议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排除性”并非绝对。如果结算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可依法申请撤销或变更结算协议。例如,在某案例中,承包方因发包方隐瞒隐蔽工程质量问题而被迫接受偏低的结算金额,法院最终认定该结算协议可撤销,允许承包方重新主张损失赔偿。

结算后索赔的法定前提条件

即便完成了结算,索赔仍可能成立,前提是存在足以推翻结算协议合法性的事实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若一方在签订结算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或对重要事实产生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此外,若在结算后发现工程存在隐蔽缺陷、设计错误、材料不合格等未在结算时披露的重大质量问题,且该问题属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致,发包方仍可基于合同违约责任提起索赔。例如,某住宅项目在竣工结算后两年内出现结构性裂缝,经鉴定为地基沉降导致,系施工方未按规范进行地质勘察所致,发包方据此向承包方追偿维修费用,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合同条款对结算后索赔的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结算即终局”的条款广泛存在,如“本工程结算金额为最终金额,双方不得再行主张任何额外费用”等表述。这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有效,尤其是在双方自愿签署、无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指出,此类条款不能排除因一方故意隐瞒重大质量缺陷或违反强制性规定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了“结算终结”,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隐瞒、虚假陈述或根本违约行为,索赔仍具法律可行性。值得注意的是,若合同中未明确排除质量索赔权,或未将所有潜在风险纳入结算范围,则结算协议的“终局性”将受到限制。

证据收集与时间窗口的重要性

在结算后提出索赔,最大的挑战在于证据的充分性与时效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即便结算已完成,若在三年内发现新的质量问题或对方违约行为,仍可提起诉讼。但必须注意,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即便有理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及时固定证据至关重要。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监理日志、往来函件、现场影像资料、专家意见书等。在某市政工程案件中,承包方在结算后一年内提交了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混凝土强度不达标报告,并结合施工记录和材料采购凭证,成功证明了发包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最终获得赔偿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如何防范结算后的法律风险

为避免结算后陷入索赔困境,企业应在项目管理各阶段强化法律意识。首先,在结算前进行全面的质量审查与资料归档,确保所有工程节点均有完整记录。其次,对涉及隐蔽工程、关键结构部位的施工,应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并留存书面意见。再次,在签署结算协议前,务必进行法律审核,确认是否存在“一揽子解决”条款的漏洞,必要时可附加补充协议,明确保留对特定事项的追索权。最后,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将施工全过程资料电子化、标准化保存,以备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应对之需。通过系统性风险防控,企业可在享受结算便利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理性看待结算与索赔的关系

工程结算不是权利的终点,而是责任划分的起点。在法律框架下,结算协议虽具高度约束力,但并不意味着永久免除责任。只要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且证据确凿、时效未过,索赔依然具备法律基础。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以严谨态度对待结算程序,既尊重契约精神,又不忽视潜在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在复杂的工程建设环境中实现合规经营与权益保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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