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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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什么是商标的在先使用权?

商标的在先使用权,是指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实际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这一制度源于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旨在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商标后,剥夺已有使用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某人在他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且该使用行为已产生一定影响,则该使用者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标识,而不构成侵权。这种权利并非自动获得,而是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律要件,包括时间上的“先于”、使用的“持续性”以及影响力的“客观存在”。

在先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为在先使用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支撑。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一定影响”的判断标准,即该商标的使用应当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一定的认知度,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要主张在先使用权,使用人必须证明其使用行为早于他人申请注册的时间点,并且该使用行为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同时,使用范围应限于原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得随意扩大,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超出合理界限而丧失权利基础。

在先使用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处理机制

当一个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但在此之前已有使用者长期、连续地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时,两者之间可能发生权利冲突。此时,法律通过“在先使用权”制度进行调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即使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原使用人仍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但需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以避免混淆。例如,在商品包装、宣传材料或销售场所中明确标注“本产品所用标识系原使用人自有”,有助于区分来源,减少市场误导。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但不能阻止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这种平衡机制既保护了诚实守信的使用者,又尊重了注册制度的权威性。

在先使用权的证明标准与证据要求

主张在先使用权,关键在于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使用行为的“先于性”和“影响力”。常见的证据包括:商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资料(如报纸、杂志、电视广告录像)、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发票、合同、客户订单、媒体报道、展会参展证明等。这些材料需能清晰显示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市场覆盖情况。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行为必须是真实、公开、持续的,而非仅为应付诉讼临时制作的虚假证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审查证据链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其他事实的一致性。若证据不足或存在明显瑕疵,主张可能被驳回。

在先使用权的适用范围与限制

在先使用权并非无边界的权利。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原有商品或服务类别、原有使用范围以及原有使用规模之内。例如,若某企业在2015年就在服装类商品上使用“星耀”标识,并持续至今,而另一企业于2020年申请注册“星耀”商标,前者可主张在服装类商品上继续使用。但如果该企业试图将“星耀”标识用于电子产品,则超出原有范围,不再享有在先使用权。此外,若在先使用人后续扩大生产规模、拓展销售渠道或变更商品类别,可能被视为“扩张使用”,从而丧失在先使用权。因此,使用人必须保持谨慎,避免因超出原有范围而导致权利失效。

在先使用权与驰名商标保护的关系

在先使用权与驰名商标保护虽同属商标法体系,但二者性质不同。驰名商标保护侧重于跨类防御,允许权利人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防淡化或丑化。而在先使用权则强调“时间优先”原则,仅适用于特定使用人基于历史使用而享有的有限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若某一在先使用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力度将显著增强,即便未注册也可能受到更全面的法律救济。然而,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仍需依个案判断,不能仅凭使用时间长或知名度高即自动认定。在先使用人若希望获得更强保护,可主动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提升品牌法律地位。

实务中常见误区与风险防范建议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误以为只要自己先用了某个标识,就必然拥有永久使用权,这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未及时固定证据、缺乏系统性使用记录、忽视商标注册程序,都可能导致在先使用权无法成立。尤其在互联网时代,线上销售平台的快速发展使得商标使用行为更加隐蔽,若未能及时保存电子数据(如网页截图、后台交易记录),将来维权将面临举证困难。建议企业在使用任何标识前,即建立完整的使用档案,包括设计稿、首次使用时间、推广计划、销售记录、客户反馈等。同时,尽早进行商标注册,即便尚未完全成型,也可通过“商标申请”提前锁定权利,避免陷入被动局面。对于已有使用历史的企业,应尽快梳理使用证据,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评估与策略制定。

在先使用权在跨境贸易中的应用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商标在先使用权的适用也面临跨境难题。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在先使用权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例如,欧盟采用“使用优先”原则,承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而美国则更强调注册制度,非注册使用人难以主张对抗权。若中国企业在海外遭遇他人抢注其已在境内广泛使用的商标,即便在国内享有在先使用权,也可能难以在境外获得同等保护。因此,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时,应同步推进国际商标注册,尤其是通过马德里体系或单一国家申请,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品牌全覆盖。仅依赖国内在先使用权,无法有效抵御跨国抢注风险。

未来发展趋势与立法完善方向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商标使用形式日益多样化,短视频、直播带货、社交平台推广等新型传播方式对“使用”的认定带来新挑战。现行法律对“使用”的界定仍偏重传统实物载体,难以完全适应新兴场景。未来,立法机构或将进一步细化“使用”的认定标准,引入技术手段辅助证据固定,如区块链存证、时间戳认证等。同时,针对恶意抢注现象,不排除将扩大在先使用权的适用范围,提高对非诚信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使用信息数据库,有望提升确权效率,降低争议发生率。在先使用权作为平衡注册制度与实际使用关系的重要机制,其制度价值将在未来持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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