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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管辖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权侵权管辖的基本概念

专利权侵权管辖是指在发生专利权被侵犯的情况下,由哪个法院或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专利纠纷日益增多,明确专利权侵权管辖规则对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其保护范围涵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一旦出现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权利人便有权寻求法律救济。而管辖权的确立,是启动司法程序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受理与有效审理。

专利权侵权管辖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为专利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案件的专属管辖规则。根据该司法解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涉及专利权的侵权案件并非所有基层法院均可受理,而是实行集中管辖制度,以确保审判的专业性与统一性。

专利权侵权案件的专属管辖原则

专利权侵权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原则,即只有特定级别的法院才有权审理此类案件。根据现行司法实践,绝大多数专利侵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通常限于省会城市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特定城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地的知识产权法院或专门法庭,均承担着大量专利纠纷的审理任务。这种集中管辖机制有助于提升法官的专业素养,减少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也便于统一适用国家层面的专利法律政策。此外,对于跨区域的复杂专利纠纷,还可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的认定

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是确定管辖权的两个关键因素。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制造、使用、销售等具体侵权行为,若某地为侵权产品生产地或销售地,该地即可能被视为侵权行为地。例如,某公司未经许可在浙江生产专利产品并销往全国,则浙江可作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同样,若侵权产品在广东造成市场损害或用户投诉,广东也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被告住所地则通常指被告注册登记地或主要营业地。当多个地点均符合管辖条件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增强维权策略的灵活性。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与管辖优势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改革,相继设立了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知识产权法院(或法庭)。这些专门法院在专利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展现出显著优势:首先,法官普遍具备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熟悉专利技术内容与法律适用;其次,审判流程更加高效,能够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再次,判决标准更为统一,避免了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此外,知识产权法院普遍采用技术调查官制度,聘请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技术专家协助查明技术事实,极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跨区域侵权与网络侵权的管辖挑战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侵权行为呈现出跨区域、网络化的新特征。例如,某些企业通过电商平台销售涉嫌侵权产品,消费者遍布全国,导致侵权行为地难以界定。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标准面临挑战。对此,司法实践中逐渐采纳“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地”作为补充判断依据,尤其当原告能证明其市场份额、品牌声誉受到实质性影响时,相关法院可基于该地主张管辖权。此外,针对互联网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部分法院已开始探索“平台运营地+用户所在地”的复合管辖模式,以适应新型侵权形态的现实需求。

原告选择管辖法院的策略考量

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一方面,应优先考虑具备较强专业技术审判能力的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或设有专门法庭的中级法院;另一方面,需结合被告的资产分布、侵权规模及当地司法环境综合评估。例如,若被告主要经营地在长三角地区,选择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可能更有利于证据保全与财产执行。此外,原告还可利用“原告住所地”在特定条件下成为管辖连接点,尤其是在涉外专利纠纷中,若原告为中国主体且侵权行为对中国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可尝试主张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机制

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常以“管辖权异议”作为抗辩手段,试图将案件移送到对自己更有利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被告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驳回申请。实践中,被告可能援引“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侵权行为地不明确”或“应由上级法院管辖”等理由。对此,原告需提前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如侵权产品销售记录、物流信息、网站截图、用户投诉数据等,用以证明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确实位于受诉法院辖区内,从而巩固管辖权基础。

涉外专利权侵权案件的管辖特殊性

涉外专利权侵权案件在管辖上具有更强的复杂性。若外国主体在中国境内实施侵权行为,或中国企业在境外侵犯他国专利权,管辖权的确定需结合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及本国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中国公民或企业起诉境外侵权者的情况,若侵权行为对中国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中国法院可根据“结果发生地”原则主张管辖。同时,我国加入的《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规则也为跨国专利纠纷提供了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多元化的跨境管辖解决方案。

未来发展趋势与完善建议

随着技术迭代加速和全球专利布局深化,专利权侵权管辖制度正面临新的挑战。未来,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领域。同时,应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利案件立案与审理信息平台,实现跨区域案件的智能分流与协同管理。此外,可考虑扩大知识产权法院的覆盖范围,逐步向更多地级市延伸,以缓解部分地区案件积压问题。在立法层面,建议适时修订《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明确技术类案件的专属管辖层级,增强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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