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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的抗辩理由:法律框架与实务应对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商标作为企业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其保护力度日益增强。然而,商标权并非绝对排他性权利,当被指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时,被告方往往可通过合法有效的抗辩理由进行反击。了解并合理运用这些抗辩策略,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赔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系统梳理商标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理由,结合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商标不构成近似或混淆可能性的抗辩

商标侵权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若被控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在视觉、发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且使用场景、商品类别之间不存在关联性,则可主张不构成近似,从而否定侵权成立。例如,某餐饮企业在“火锅”类商品上使用“火辣江湖”字样,而原告注册的是“火辣香”用于“调味品”类别。尽管两词均含“火辣”,但商品类别不同、消费群体分离,实际使用中难以引起混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标识的整体印象、显著部分、使用环境等因素,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若能证明消费者不会误认来源,即构成有效抗辩。

正当使用抗辩:描述性词汇的合理使用

在商标法中,允许对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的正当使用,即使该词汇已被注册为商标,也不能禁止他人基于真实描述目的进行合理使用。例如,“苹果”作为水果名称,即便被某科技公司注册为电子产品商标,其他果品销售商仍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苹果”一词描述商品属性。关键在于是否以“识别商品来源”为目的,而非仅仅说明商品特征。如果使用方式仅为客观描述,未突出显示、未暗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关联,便属于典型的正当使用范畴。此外,地理标志中的“金华火腿”、“西湖龙井”等亦可成为正当使用抗辩的依据,只要使用者确系产地经营者,且使用方式符合行业惯例。

在先使用权的抗辩:历史使用与持续使用的事实基础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在先使用权制度。若被告在原告注册商标之前已经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即使构成近似,也不视为侵权。这一抗辩的核心在于时间顺序与主观善意。例如,某地方小作坊自2005年起就在本地销售“老张豆腐”系列产品,其标识从未变更。直至2018年,另一公司才将“老张豆腐”注册为第30类食品商标。此时,原作坊可主张在先使用抗辩,前提是其使用行为连续、稳定、未造成市场混淆。法院通常会审查使用起始时间、使用范围、宣传投入、公众认知度等因素,确认是否满足“在先使用”的实质要件。一旦成立,被告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不得扩大使用规模或附加明显区别标识。

非商业用途或合理引用的抗辩

商标侵权行为必须以“商业使用”为前提。若被控使用行为属于非商业性质,如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评论讽刺、艺术创作等,即便使用了注册商标,也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某自媒体发布文章标题为“苹果公司又出新‘毒’招”,其中“苹果”指代科技公司,但整体语境为批评性评论,不具误导公众之目的。再如,画家在作品中描绘“耐克”运动鞋形象,用以表达消费主义主题,亦属合理引用范畴。此类抗辩强调使用目的的非营利性与表达自由的边界。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合理使用”原则在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作用。

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的抗辩

当商品由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购入并转售,即使未获权利人授权,也不构成侵权。此即“权利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例如,某消费者从美国购买正品“阿迪达斯”运动鞋,回国后通过电商平台转售。尽管该行为未经中国境内商标权人许可,但因商品系合法制造并首次销售于境外,权利人无权阻止后续流通。该抗辩在跨境贸易中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若转售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如更换包装、添加标签),则可能破坏权利穷竭,构成侵权。因此,保持商品原始状态是行使该抗辩的关键条件。

商标未实际使用或恶意注册的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撤销。若权利人长期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告可据此提出无效或撤销申请,进而反制侵权指控。此外,若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出于抢注意图,如模仿知名品牌、攀附商誉、囤积牟利等,被告可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主张其注册行为具有恶意,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此类抗辩在互联网时代尤为常见,尤其针对那些批量注册、后期高价转让或发起诉讼索赔的“商标蟑螂”行为。法院在审理中会审查原告的使用证据、注册动机、市场影响等,以判断其权利是否应受保护。

使用范围与地域限制的抗辩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即仅在注册国或地区范围内有效。若被告在未注册商标的地区使用相同标识,且未进入权利人的市场领域,通常不构成侵权。例如,某企业在东南亚国家使用“雪豹”作为饮料品牌,而中国商标权人仅在大陆地区注册了该商标。若双方市场完全隔离,消费者无法交叉认知,则不构成侵权。此外,即使在同一国家内,若使用范围限定于特定区域、特定渠道(如仅限于内部员工福利发放),亦可能不构成对权利人专有市场的冲击。法院在判断侵权时,会考量实际市场影响、消费者接触可能性、竞争关系强度等要素,合理界定使用边界。

被告已获得合法授权或许可的抗辩

若被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得到了商标权人书面授权或许可协议,即可直接排除侵权责任。该抗辩最为直接有效,但需注意授权内容的明确性与范围的合法性。例如,授权协议中明确允许在“某省范围内”使用“海蓝”标识用于“建材销售”,则被告只能在此范围内开展活动。若超出授权范围(如跨省销售或改用于食品类),则可能构成违约或侵权。因此,在签订授权合同时,务必明确使用商品类别、地域范围、期限、是否可转授权等关键条款,确保合法合规使用,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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