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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免责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权侵权免责的法律基础与适用前提

在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严格保护。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即便某项技术或产品可能落入他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必然构成侵权。这正是“专利权侵权免责”制度存在的核心意义。该制度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被滥用,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特定情形下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或产品,即使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亦可依法免除侵权责任。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等行为,若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则不视为侵权。这一规定为技术使用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边界,也为创新活动预留了必要的空间。

科研与实验用途下的免责机制

在科学研究与实验开发领域,专利权侵权免责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技术,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例如,高校、科研机构在开展新药研发、新材料测试或新技术验证过程中,若需使用现有专利技术进行试验分析,只要该使用行为纯粹出于学术研究或技术探索,且未用于商业化生产或市场推广,即可主张免责。这种免责设计不仅尊重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实验用途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制地复制、传播或大规模应用专利技术。一旦实验成果进入产业化阶段,仍需取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因此,科研人员在操作时必须清晰界定“实验性使用”与“商业性使用”的界限,避免因误解而触碰法律红线。

临时过境与非商业性使用中的免责情形

在国际贸易与跨境交流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专利权侵权免责还涵盖了特定的临时过境行为。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专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上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一艘外国货轮在航行途中,为维持其导航系统正常运行而使用某项专利技术,即便该技术受中国专利保护,也不构成侵权。这一例外规则体现了国际通行的“交通工具临时过境”原则,旨在维护全球航运秩序与便利性,同时避免因微小技术使用而引发不必要的跨国纠纷。此外,个人非商业性使用,如家庭用户为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使用专利产品(如家用电器、手机等),通常也被排除在侵权责任之外。这类行为虽涉及专利技术的使用,但因不具备经营性质且影响范围有限,法律倾向于不予追究。但需强调的是,如果此类使用行为逐渐演变为批量复制、改装或转售,便可能突破免责范畴,进而承担法律责任。

先用权制度:历史使用与善意延续的保护

“先用权”是我国专利法中一项极具特色的免责制度,它赋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准备的技术使用者一定的法律保障。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如果某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开始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充分准备,那么在专利授权后,该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而不构成侵权。这一制度有效防止了专利权人“抢注”后对已有技术使用者进行追溯追责,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一家企业在某项技术被公开前已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生产,一旦该技术被他人申请专利并获授权,企业仍可在原有规模内继续使用,无需支付高额许可费。但“先用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原有范围”内,包括原有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使用方式。若超出原范围扩大生产或引入新技术改造,即丧失免责资格。因此,企业在运营中应注重保留研发、生产、采购等环节的时间证据,以备未来可能的法律争议。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中的特殊免责安排

随着医药行业的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成为专利权侵权免责的新焦点。我国自2021年起逐步建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其中明确规定,仿制药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时,若声明其产品不侵犯原研药专利,或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其在审批期间的使用行为可暂不认定为侵权。这一制度借鉴了美国Hatch-Waxman法案的经验,既鼓励仿制药企业推动药品可及性,又保障原研药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此框架下,仿制药企业在等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结果期间,虽然使用了原研药的专利技术,但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可享受临时免责待遇。该免责并非永久豁免,而是以审批结果为转移。一旦确认存在侵权,相关企业将被要求停止生产或支付赔偿。因此,该制度实质上构建了一个“风险可控、权利平衡”的法律通道,使技术创新与公众健康权益得以兼顾。

善意侵权与不知情使用中的免责考量

在实践中,部分侵权行为源于使用者对专利状态的不了解或信息不对称。尽管我国《专利法》并未明文规定“善意侵权”可完全免责,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逐步采纳“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若被告能证明其在使用相关技术时,并不知道也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技术受专利保护,且在接到侵权通知后立即停止使用,往往会被酌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例如,某小型制造商在采购设备时未进行专利检索,后续发现所购设备涉及他人专利,随即主动停用并更换替代方案,此类行为在多数判例中被视为具有“善意”。虽然该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但法院会综合考虑其主观心态、行为后果及补救措施,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量。这表明,法律在追求权利保护的同时,也注重对诚实守信、积极纠错行为的鼓励,从而推动形成更加理性的专利使用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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