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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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侵权认定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权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核心在于“独占性”,即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从而保障技术创新成果的合法收益。这种专有性不仅激励了企业与个人持续投入研发,也推动了科技进步与产业升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说明书及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特别是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构成界定侵权行为的关键依据。因此,理解专利权的法律属性和保护边界,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认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需满足若干法定要件。首先,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必须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一判断依赖于“全面覆盖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即被控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若缺少任一特征,则不构成侵权;若虽未完全相同,但功能、方式、效果基本一致,则可能适用等同原则予以认定。其次,侵权行为须发生在专利有效期内,且专利权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若专利已过期、被宣告无效或因未缴纳年费而失效,则无法主张侵权责任。再次,侵权行为具有“未经许可”的性质,即行为人未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技术。最后,侵权行为具备“商业使用”或“生产经营目的”的特征,若仅为实验研究或非营利性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专利侵权的完整法律框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技术比对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的认定高度依赖于技术比对。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比对:第一步,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明确专利的技术特征;第二步,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逐一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照;第三步,判断是否存在等同替换或实质性相似。例如,在涉及机械结构的专利纠纷中,若被控产品使用了与专利中描述的齿轮传动结构在原理、功能和效果上无实质差异的替代结构,即便名称不同,仍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此外,司法解释中还引入了“手段—功能—效果”三要素判断标准,用以评估技术特征之间的等同性。值得注意的是,若专利说明书中有明确排除某些实施方式的说明,则该类技术特征不能被纳入等同范围,避免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因此,精确的技术比对不仅是法律判断的基础,也是律师和鉴定专家开展工作的核心环节。

等同侵权与禁止反悔原则的应用

等同侵权制度允许在技术特征存在形式差异但实质功能相同的条件下,仍将行为视为侵权。该原则旨在防止侵权人通过微小改动规避法律责任。然而,等同侵权并非无限制扩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了“禁止反悔原则”(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该原则指出,若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为了获得专利授权而对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性修改或陈述,那么在后续诉讼中不得再主张超出原修改范围的等同技术特征构成侵权。例如,若专利申请人曾主动放弃某项技术方案以克服新颖性缺陷,则不能再以等同原则主张该方案的变体构成侵权。这一机制平衡了专利权人的合理预期与公众对专利信息透明度的需求,防止专利权人滥用等同原则,损害公共利益。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与例外情形

尽管专利权具有排他性,但法律亦规定了若干抗辩事由,使特定行为不构成侵权。常见的抗辩包括:先用权抗辩、临时过境抗辩、科研实验豁免、善意使用以及现有技术抗辩。其中,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权。现有技术抗辩则指被控侵权技术属于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不具有新颖性,因而不构成侵权。此外,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技术,即使未获授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抗辩机制体现了专利制度在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企业在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与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的侵权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与证据规则

专利侵权纠纷通常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调处或仲裁途径解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提交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等证明专利有效性;同时提供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资料、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作为侵权证据。法院往往委托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以确认技术特征的比对结果。证据规则方面,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对某些关键证据如产品制造工艺、内部文件等,法院可依职权调查取证。此外,电子数据如网页截图、邮件往来、数据库记录等也被广泛采纳为证据。为提高维权效率,近年来多地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推行繁简分流、速裁机制,缩短审理周期。对于恶意侵权或重复侵权行为,法院还可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如责令停止生产、销毁侵权产品等。

跨区域与跨境专利侵权的挑战与应对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跨国企业间的专利竞争日益激烈,跨区域乃至跨境专利侵权问题愈发突出。由于各国专利制度存在差异,同一技术方案在不同国家可能享有不同保护范围。例如,中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中文权利要求为准,而美国专利则更强调功能性语言表述,导致相同技术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认定结果可能截然不同。企业在海外拓展业务时,必须针对目标市场进行专利布局,避免“出口即侵权”。此外,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供的仲裁与调解机制,为跨国专利争议提供了高效解决路径。面对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体系,包括定期开展专利风险评估、构建海外专利预警机制、强化内部员工培训等,以降低侵权风险,提升全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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