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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

时间:2025-12-11 点击:0

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概述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商标侵权纠纷频发,企业与个人在市场经营中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被指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方需及时寻求合法有效的抗辩事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法律赋予被诉方在特定情形下主张不构成侵权或免除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这些抗辩事由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权利边界与合理使用之间平衡的考量。了解并掌握常见的抗辩事由,对于企业合规运营、品牌布局及应对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正当使用抗辩:描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

正当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中最常见且最有力的类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例如,某食品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标注“纯天然”“无添加”,若该表述为行业通用术语且未突出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此外,指示性使用是指经营者为说明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途、兼容性等目的,客观引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如汽车维修店在广告中使用“适用于丰田卡罗拉”字样,旨在表明其服务对象,并非误导消费者认为该维修店与丰田公司存在关联,此种使用属于合理范围内的指示性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

善意使用与在先使用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若能证明其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且该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援引在先使用权进行抗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使他人已注册商标,但在先使用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其标识,不受影响。关键在于“在先使用”与“善意”两个要件。所谓“在先使用”,要求使用行为早于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而“善意”则强调使用人并无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例如,一家地方小餐馆自2010年起长期使用“老张面馆”作为招牌,后有人在同一地区注册了“老张”商标,若该餐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持续使用事实,且无搭便车意图,则可主张在先使用权,继续使用该标识。

非商业性使用与合理引用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具备商业目的,而是出于新闻报道、学术研究、评论分析或公益宣传等非营利性用途,此时可主张合理引用抗辩。例如,媒体在报道某品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引用其商标图片用于说明事实,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同样,在学术论文中提及知名品牌以作案例分析,亦属合理引用。但需注意,此类使用必须符合“必要性”与“适度性”原则,不得夸大、歪曲或误导公众,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普遍支持对公共利益和信息传播的保护,但前提是不能损害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混淆可能性:显著性与市场认知的判断

商标侵权的核心判断标准之一是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被告可从“混淆可能性”角度提出抗辩。若被控侵权标识与注册商标在文字、图形、颜色、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且所涉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消费群体不重叠,难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则不构成侵权。例如,将“苹果”用于水果销售,与“苹果”手机品牌虽同名,但因商品类别、目标客户、销售渠道完全不同,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两者的相似程度、商品关联性、实际使用情况及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若能有效证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即可成功抗辩。

注册商标未实际使用或已失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应真实、持续地使用于核定商品或服务上,否则可能面临撤销风险。若原告的注册商标长期未实际使用,或已超过三年未使用,被告可主张“撤三”抗辩,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若注册商标因未续展、主动放弃或被宣告无效等原因已失去法律效力,其权利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无法主张侵权。在此类情形下,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商标仍在有效期内,若其显著性不足或已沦为通用名称(如“尼龙”“阿司匹林”),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法获得有效保护。

授权使用与许可合同的存在

在某些案件中,被告并非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而是基于合法授权或许可合同进行使用。若能够提供有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授权书或备案文件,可直接证明其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例如,某电商平台上的商家经品牌方授权,销售正品商品并在页面标注品牌标识,该行为属于合法授权使用,不构成侵权。即使授权范围有限,只要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亦受法律保护。因此,保留完整的授权文件、交易记录与沟通凭证,是企业在应对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重要防御手段。

地理标志与公共领域标识的特殊处理

部分商标涉及地理标志或公共领域的表达,如“西湖龙井”“景德镇瓷器”等,这些标识本就属于特定区域的共有资源,不宜由单一主体垄断。若被告使用此类标识系为了真实描述商品产地或品质特征,而非误导消费者,可主张地理标志合理使用抗辩。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对地理标志的规范性使用。同时,一些通用词汇或公有领域元素,如“好”“快”“优”等形容词,本身不具备显著性,无法作为独占性权利保护,他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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