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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 共同侵权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侵权与共同侵权的法律界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今天,专利权作为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保障,其权利边界和侵权责任的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议题。专利侵权通常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然而,随着产业链分工的细化与合作模式的多样化,单一主体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已逐渐减少,更多表现为多个主体协同参与侵权活动。这种情况下,便涉及“共同侵权”这一复杂法律概念。共同侵权不仅考验司法机关对侵权行为性质的判断能力,也对专利权人的维权策略提出更高要求。准确区分专利侵权与共同侵权,是实现公平正义与有效救济的前提。

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为共同侵权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在专利侵权语境下,共同侵权的成立需满足若干要件:一是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侵权行为人;二是各行为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三是共同行为导致了专利权的侵害结果。其中,“意思联络”强调行为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合意或通谋,而“行为关联”则指尽管缺乏明确合意,但各方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合力,共同促成侵权后果的发生。例如,一家公司设计并生产侵权产品,另一家公司负责销售,二者虽未签订协议,但通过长期合作形成稳定的侵权链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专利共同侵权的典型表现形式

在实际案件中,专利共同侵权的表现形式多样。一种常见情形是“制造—使用—销售”链条中的多方协作。例如,某企业研发出一项具有实用性的专利技术,而另一家制造商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按照该技术方案批量生产相关产品,随后由第三方销售商进行市场推广。此时,制造商与销售商虽各自仅承担部分环节,但因行为之间具有高度协同性,且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法院可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另一种情形是技术共享或技术外包引发的侵权风险。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技术研发,若乙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且未取得许可,则甲公司可能因明知或应知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平台型企业如电商平台若明知商家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商品,仍提供交易支持或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也可能被认定为间接共同侵权。

司法实践中对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在处理专利共同侵权案件时逐步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共同过错”与“行为协同”。所谓“共同过错”,不仅包括明示的合意,也涵盖默示的配合与放任。例如,在(2021)最高法知民终897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方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但通过提供技术参数、指导工艺流程等方式深度介入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构成实质性帮助,因而与制造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法院还强调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尤其关注各主体之间的资金往来、合同约定、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其是否存在协同意图。此类判例表明,即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全部侵权步骤,只要其行为对侵权结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就可能被纳入共同侵权的责任范围。

专利权人维权策略与举证难点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面对共同侵权行为,维权难度显著增加。一方面,侵权主体分散,取证成本高,尤其在跨区域、跨国合作的场景下,难以全面掌握各参与方的信息。另一方面,各侵权方往往通过签署非正式协议、模糊责任划分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因此,专利权人在诉讼前应注重证据保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留存通信记录、收集财务凭证及技术文档。同时,建议在技术合作协议中明确禁止使用第三方专利,并设置违约条款,以增强对潜在合作方的约束力。在诉讼中,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物流信息、系统日志等数据,构建完整的侵权链条证据体系。此外,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比对报告,亦能有效提升司法采信度。

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与赔偿机制

一旦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各侵权主体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有权向任一侵权方主张全部赔偿金额,而被追偿方不得以内部责任划分对抗权利人。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合理许可费的倍数。在共同侵权情形下,法院可综合考量各主体的过错程度、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分配赔偿责任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一主体在内部协商中承担了较大份额,也不影响其对外承担全额赔偿义务。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障权利人获得充分救济,同时也促使各参与方在合作中审慎评估知识产权风险。

未来发展趋势与制度完善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专利共同侵权的形态不断演化,如云计算服务、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涉及的专利使用问题日益突出。当前法律对“帮助侵权”“诱导侵权”等新型模式的规制尚不健全,亟需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建议未来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中,进一步细化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明确平台责任、技术中介责任与供应链各环节的义务边界。同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利侵权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权利人快速识别侵权主体与行为路径。唯有通过制度优化与技术赋能双轮驱动,才能真正实现对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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