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与涉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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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时间:2025-12-11 点击:0

专利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

在现代科技与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或产品,从而侵犯了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实施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获得授权而擅自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其专利产品,均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因此,明确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创新成果的合法收益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

我国《专利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些规定构成了判断专利侵权行为的直接法律基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关键司法适用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指引。

全面覆盖原则: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认定中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判断标准。该原则要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能构成侵权。换言之,只要被控产品或方法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任何一个必要技术特征,即便整体上存在相似性,也不构成侵权。例如,某项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可调节高度的办公椅,包括座椅、靠背、调节机构及底座”,若被控产品仅具备前三个部件而无底座,则因缺少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不满足全面覆盖要求,难以被认定为侵权。这一原则确保了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防止权利人过度扩张保护边界。

等同原则:弥补全面覆盖的局限性

尽管全面覆盖原则具有清晰的判断标准,但在实际技术发展中,侵权方往往通过微小改动规避直接侵权。为此,等同原则应运而生,用以填补技术变型带来的法律空白。根据等同原则,即使被控技术方案未完全涵盖专利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技术特征,但若其以实质相同的方式实现了相同的功能、产生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该替代方案,则仍可认定为构成侵权。例如,将“金属螺栓”替换为“高强度塑料螺栓”在特定场景下可能被视为等同替换。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谨慎,避免过度扩张专利保护范围,影响公共利益和技术进步。

技术特征对比分析:侵权认定的关键步骤

在具体案件中,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依赖于对技术特征的逐项比对。首先,需准确界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特别是对术语的解释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合理理解。其次,将被控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逐一拆解,并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各项特征进行对照。在此过程中,需特别关注“功能性特征”的处理,如“用于传输数据的装置”,此类特征的解释应结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防止因定义模糊导致误判。同时,还需注意是否存在“多余限定”问题,即权利要求中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可能导致保护范围过窄,影响侵权认定。

现有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的应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常通过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或先用权抗辩来否定侵权成立。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该抗辩需由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技术已在申请日之前被公众所知。先用权抗辩则适用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开始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主体。根据《专利法》第69条,此类行为不视为侵权。这两种抗辩机制有效平衡了专利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需求,防止专利权滥用。

专利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与司法实践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通常承担主要举证责任,需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包括提供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技术比对报告以及侵权产品来源等证据。而被告则可通过提交现有技术文献、生产记录、合同文件等方式进行反证。近年来,随着技术复杂性的提升,法院越来越多地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借助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提高侵权认定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此外,部分案件中还采用“初步证据+举证责任转移”的模式,当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存在侵权可能性时,举证责任转由被告承担,显著提升了维权效率。

跨区域侵权与网络环境下的新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与数字技术的发展,专利侵权行为呈现出跨地域、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例如,某些电商平台上的商品页面展示的专利产品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宣传,或通过代工模式绕开地域管辖。此外,软件类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通过物理产品比对发现,需借助代码分析、功能测试等手段进行技术取证。对此,各地法院已逐步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实现民事、行政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增强对新型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中的常见误区

在实践中,公众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知存在诸多误区。例如,有人认为“自己独立研发就一定不侵权”,但实际上,若研发成果落入他人已获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仍可能构成侵权。又如,误以为“只用于内部测试就不算侵权”,然而根据《专利法》,只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无论是否实际销售,均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还有人认为“外观设计不涉及技术细节,不易侵权”,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同样受到严格保护,尤其是当产品外观与已有专利高度近似时,极易引发纠纷。正确认识这些误区,有助于企业和个人在研发与经营活动中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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